母遭女兒持刀刺傷發文憂二審判更輕 法院:偶發事件 沒有殺人犯意

嘉義地方法院發言人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周俞宏表示,合議庭認爲本案是偶發衝突,被告沒有對黃母致命部位攻擊,也沒有往外追砍,認定沒有殺人犯意,而變更起訴法條。(呂妍庭翻攝)

黃母在「爆料公社」貼千字文和判決書,透露她的擔心和無奈。(取自「爆料公社」∕呂妍庭嘉義傳真)

嘉義市去年11月發生黃姓女子持刀刺傷母親社會案件,嘉義地檢署依家庭暴力殺人未遂罪起訴後,黃女一審依傷害直系尊親屬罪被判刑1年10個月,受害黃母在臉書貼千字文,指屏東挖眼案發生後,很怕女兒出來會繼續傷害她和其他子女,嘉義地方法院今說明判決內容,指黃女殺傷母親屬於偶發事件,沒有殺人犯意,才變更起訴法條。

被害黃母在《爆料公社》心痛發千字文,除還原事發過程,也說女兒一直以她精神狀況有問題這個理由,請律師爲她辯護,說她長期憂鬱症有吃藥,也跟法官說因爲黃母讓她吃嘉義診所的藥,不是在臺中原本吃的藥,病情纔會加重,加上自己因經濟因素沒有請律師,本來應該是殺人未遂案,卻以一般傷害罪結案,輕判了1年10個月。

黃母說,女兒繼續上訴到高等法院,想爭取無罪釋放,因爲覺得刑責太重了,指自己跑法院這段時間已心力交瘁,原本來以爲一切都是公平的,只要照實說就可以讓女兒接受應有判決,但事實卻不是如此,表示自己懷胎10月養育她成人,真的無比心痛,只希望女兒能得到她應有的判決。

黃母還說,如果第二審判得更輕,真的很怕女兒出來再繼續傷害家人,尤其最近發生屏東挖眼案,連社區管理員也都說他們很擔心,如果大女兒放出來危害到其他人怎麼辦?小女兒也聲援黃母,指媽媽曾要將姐姐強制送醫,但在醫院辦手續時,姐姐偷跑出來鬧上警局,警察說沒辦法強制送醫,畢竟她當下沒有自殘或傷人行爲,「家人都爲了她心力交瘁」。

今嘉義地方法院發言人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周俞宏表示,本案雖檢察官以家暴殺人未遂案起訴被告,但合議庭根據黃母診治醫院說明,黃母到院意識清楚,穿刺傷大概1公分,考量本案是偶發衝突,被告拿水果刀只是要驅離母親出房間,並沒有對致命部位攻擊,也沒有往外追砍,而是在房間等警方查獲,認定沒有殺人犯意,而變更起訴法條,認定僅構成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周俞宏也說明,黃女雖抗辯有長期睡眠障礙,患有精神疾病,而影響當時行爲和控制能力,合議庭認定,黃女都有按時服藥,而且事後鑑定結果,被告在案發前後辨識力和控制力都沒有顯著下降,所以不符合刑法19條減輕其刑規定,依法判刑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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