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友分手 男提2桶汽油宿舍縱火 判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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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王姓男子前年就讀大學時,曾與同校的賴姓女子交往後來對方提分手,去年元旦他買2桶汽油到賴女居住的大學女生宿舍縱火,所幸自動警報設備啓動學生迅速逃離未釀死傷,最高法院斥責他犯行惡劣,依殺人未遂罪判囚5年定讞。

王男因賴女拒絕再與他交往而心生怨恨,去年1月1日凌晨他想起與賴女分手一事心情特別低落,竟到加油站買汽油分裝在2個塑膠桶中,再開車到賴女居住的宿舍,將汽油桶放在大樓1樓鐵門出入口處,用打火機點燃後駕車離去。

火勢延燒致該大樓1樓中庭處及大樓2至5樓陽臺遮雨棚着火燃燒,1至3樓女生宿舍之1樓鐵門西端受燒嚴重變色,該大樓所設自動警報設備有啓動,驚醒大部分學生及住戶,多名住戶使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進行滅火,將火勢迅速撲滅,才未釀成死亡。

歷審考量王男未能理性處理糾紛,僅因對女友分手一事心生不滿,便基於縱使發生人員死亡結果,涉犯不確定殺人故意而放火,並因此造成社會公安危險,犯罪情節惡性均重大,但考量他已賠償火災損失,判刑5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