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男刺死情敵 判無期刑

66歲陳姓男子因不滿前女友馬姓女子與林姓男子交往,持水果刀將林男刺死,橋頭地院依傷害罪,處陳嫌1年有期徒刑,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林雅惠攝)

高市楠梓區66歲陳姓男子因不滿前女友55歲馬姓女子與54歲林姓男子交往,於去年7月3日晚間持水果刀至楠梓區馬女住處行兇,導致林男死亡,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法院以陳嫌犯罪手段兇狠、犯後態度避重就輕及未獲得被害家屬諒解等理由,昨依傷害罪,處陳嫌1年有期徒刑,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陳男與馬女在2020年10月分手,馬女因陳男家暴,在去年4月底經法院保護令裁定,陳男不得騷擾或跟蹤馬女,但陳男對保護令置之不理,且對馬女另結新歡心生怨恨,去年7月3日晚間近7時騎機車到馬女住所,先持板手擊破大門玻璃後,持刀進入馬女住所,馬女上前阻擋,遭陳男持刀劃傷右後背部、右眼眶周邊與左手無名指。

林男見狀要上前阻擋陳男,陳男竟殺紅了眼,持刀刺入林男的頭部動脈,之後林男推倒陳男,但陳男仍趁機以刀刺向林男頭部、手臂、頸部等位置,統計林男身上共有43處銳器傷,含13處穿刺傷及30處切割傷,其中左手肘下方橈側穿刺傷刺穿左手肘,刺斷左臂動脈,大出血死亡。

當時因爲馬女躲到2樓,逃過一劫,警方獲報到場,當場制伏陳姓男子,訊後依殺人罪嫌移送偵辦,檢方偵結求處死刑。

橋頭地院審理認爲,陳男因馬女和他分手後後,仍與他出遊,甚至以購屋缺錢爲由,接受他5萬元協助,認爲感情及金錢被騙,但這都與死者林男無關,另陳男殺害林男手段兇殘,犯後又避重就輕,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考量他尚非毫無教化矯正可能,若未來假釋也屬垂暮之年,再犯風險率並不高,一審判決無期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