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望區:丈夫死後才發現曾贈與他人鉅額財產,錢財是否能要回?
丈夫去世後,妻子在整理遺物時發現曾贈與他人各類錢款32萬餘元,這錢是否還能要回?2024年10月,博望區法院調解成功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原告張某某訴稱,張某某與死者徐某某原系夫妻關係。2022年的一天,徐某某在家中突發腦溢血身亡。隨後,張某某在整理遺物時發現其手機的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其與被告王某某保持了長達10年之久的不正當男女關係,且徐某某生前在未經張某某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的方式不定期地向王某某贈與錢財,金額高達32萬餘元。張某某認爲,徐某某的這種行爲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與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侵害了自身的財產權益,故訴至博望區法院,要求確認二人之間的贈與無效,並且要求王某某返還贈與金額約32萬元。
被告辯稱:
被告王某某認可與徐某某存在男女朋友關係的事實,但辯稱徐某某告知其已離婚,對其仍存在婚姻關係的情況不知情,且案涉款項已經在與徐某某共同生活期間全部消費,無力退還。
案件結果:
在案件承辦法官的不斷努力調解和釋法明理下,王某某同意在個人承受能力範圍內退還20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張某某亦同意該調解方案。日前,案涉20萬元已全部轉賬至張某某賬戶,案件一次性了結。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上述民事法律行爲均無效。而因民事法律無效、被撤銷或者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徐某某生前在於張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同時與他人保持男女朋友的交往關係,並在未經張某某同意或事後追認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向王某某轉賬及爲其花費大量金額,該贈與行爲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爲,損害了張某某的財產權益,也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爲無效。
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風俗在婚姻家庭中的具體體現,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因此,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規範自己與他人的人際關係,經營好夫妻感情,維繫家庭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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