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應併入其遺產總額 依法申報

臺北國稅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財產仍視爲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之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7月贈與配偶乙君臺北市松山區土地1筆,公告現值新臺幣1,200萬元,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移轉登記於配偶乙君名下。甲君於2021年5月過世時,贈與配偶之土地已增值,2021年公告現值爲1,350萬元,該地雖不在被繼承人名下,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告現值1,350萬元,與被繼承人其他遺產合併申報遺產稅。

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財產移轉情形,以正確申報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