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受贈財產 列報收入才能符合免稅要件

政府爲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者,就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其中要件之一是「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覈屬實」。

南區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衆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還有可能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

機關團體不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覈實入帳,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要列報爲收入,以免漏報收入,可能會因不符免稅標準所規定的會計紀錄應完備要件,進而喪失免稅資格。

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如果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佔覈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爲短漏報情節輕微,其他情形將視爲會計紀錄不完備,也就是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者,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不能免稅、會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舉例來說,甲慈善會2020年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00萬元及土地價值300萬元,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00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00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及列報收入。

經國稅局查獲,甲慈善機構短漏報收入30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因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00萬元遭覈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00萬元則另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稅標準,影響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稅標準,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