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子女財產 後悔了怎麼辦?專家曝4情況可討回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意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父母提前把財產贈與給子女後,子女未盡奉養責任的新聞屢見不鮮,贈與後悔,能否討回來呢?周念暉律師在臉書發文分享,在法律上有以下4種情況可以順利討回。

1.贈與物移轉之前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附有條件但受贈人未達成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爲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3.對贈與人或其親人故意犯罪或不扶養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爲,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4.故意害贈與人S亡或妨害其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7條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爲,致贈與人S亡或妨礙其爲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