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修正送議 83年次起役男受軍訓4個月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配合兵役部分條文於去年12月28日修正公佈,民國83年次起的役齡男子將改徵集入營接受4個月以內軍事訓練行政院會15日通過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兵役法施行法的修正是推動實施募兵制的配套法案,已列爲行政院亟需立法院在第8屆第1會期優先審議通過的急迫性法案;國防部會同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兵役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自願申請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出生年次及抽籤號次徵集。(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二、役男體位不適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體位合於替代役或免役體位者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12條)

三、各年度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應由國防部會商內政部,按年度需要檢討,陳報行政院覈定。(修正條文第22條)

四、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6款所稱軍人公墓,及本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墓或忠靈塔,其籌建及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修正條文第47條)

五、增列招募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修正條文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