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西施分手老闆衝她家縱火...燒2大7小車 1理由逃殺人未遂罪
▲郭姓男子酒後縱火燒燬停車場9輛汽機車,法官依公共危險罪判決有罪,認爲郭沒有殺人未遂犯意。(圖/記者楊永盛翻攝、下同)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縣郭姓檳榔攤老闆跟已離職的張姓檳榔西施有感情和金錢糾紛,竟前往張女住處停車場,以衛生紙縱火,釀成9部汽機車燒燬,幸好住戶無人受傷。檢方依殺人未遂和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法官認爲縱火位置和方式沒有殺人犯意,一審僅依公共危險罪判刑3年8月。
竹南鎮山佳里1棟4樓公寓去年10月10日凌晨發生火警,警消撲滅火勢後,發現停放1樓的2輛汽車、7部機車被燒燬,幸好2至4樓的28間出租套房的房客,都順利逃生,無人傷亡。警方追查,原來是郭姓檳榔攤老闆(39歲)跟已離職的張姓檳榔西施有感情和金錢糾葛,酒後心生不滿,前往張女租屋處公寓縱火泄憤。
法官調查,郭男案發前一天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張女「我知道你家在哪,也知道你在哪裡上班,最好是跟我道歉」,但未獲張女迴應,10凌晨1時24分許,郭男酒後心有不甘,搭車至張女住處1樓停車場,以數張衛生紙放在張女機車座墊後方扶手、腳踏墊處及車頭置物箱,用打火機點燃衛生紙縱火,觸犯公共危險放火罪刑明確。
法官認爲,被告坦承放火犯行,並積極與本案放火罪的被害人,均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縱火處爲新加坡式建築、1樓僅作爲停車空間使用,周遭多爲大樓樑柱、住戶車輛及儲藏空間,少有住家,被縱火機車距離住戶出入大門尚有數公尺距離,並未緊鄰大門,周邊也無足以助燃、延燒或阻礙住戶逃生的物品。
因此,法官認爲縱火行爲固應嚴懲,但被告在以數張衛生紙點燃本案機車後,沒有積極使用其他助燃物質或利用該處客觀環境或特殊條件,使機車火勢延燒至建物,或阻礙張女和住戶逃生,因此認定沒有殺人未遂犯意,因此,僅依公共危險罪判他3年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