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田產包養小三30年了無音訊 妻子提離婚之訴法官准了

王姓男子妻子結婚後,即大量變賣繼承田產,拋妻棄子離家不歸,在外包養女人王妻獨立將子女扶養成人,王妻向臺南地院訴請離婚,法官判準離婚。(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一名王姓地方望族子弟,與妻子結婚後,即大量變賣繼承田產,拋妻棄子離家不歸,在外包養女人,王妻離家謀生,獨立將子女扶養成人,2人約30年互無連繫音訊陳妻向臺南地院訴請離婚,王男出庭答辯也沒有提出書面聲明,法官傳喚2人兒子證實陳妻的說法,法官判準離婚,全案可上訴。

王妻主張,她於1972年6月20日結婚,婚後原共同居住於先生家中,先生屬柳營地區望族,2造婚後約於1981年間,先生王男大量變賣其繼承之田產,而拋妻棄子離家不歸,在外包養女人,使王妻及子女長期與被告失去聯繫,王男離家後,王妻爲謀生活而先至鹽水地區謀生,獨立將子女扶養長大,現子女都已成年並結婚生子,2人已處分居30多年互無連繫及音訊,婚姻共同生活之基礎早已不存在,空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而訴請離婚。

法官在審理期間,被告王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傳喚兩造的兒子也證實王妻的說法,法官認爲任何人處於與原告相同之境況,均將喪失與被告維持婚姻之意願程度,且兩造長期分居迄今,已約30年毫無來往聯繫,多年來空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堪認兩造間維持婚姻生活之互愛、互信、互諒基礎已經動搖,實難期兩造共同追求幸福美滿之婚姻生活,自堪認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重大事由較可歸責於被告,原告提難以維持婚姻之訴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