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第一大案"PlusToken二審宣判:查獲32萬個比特幣、920萬以太坊、110億個狗狗幣

(原標題:“幣圈第一大案”PlusToken二審宣判:查獲32萬個比特幣、920萬以太坊、110億個狗狗幣)

數字貨幣爲名,行網絡傳銷之實,“幣圈第一大案”二審宣判。

11月26日,據最高法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等1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陳滔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案持續一年多,2018年5月,被告人陳波架設搭建Plus Token平臺並開發相關應用程序,開始從事互聯網傳銷犯罪。該平臺以區塊鏈技術爲噱頭、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爲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幌子,承諾高額返利,吸引廣大羣衆參與。

備受矚目的是,原審判決,扣押的數字貨幣依法處理,所得資金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鹽城市中院二審裁決,該案涉及比特幣、比特現金、達世幣、狗狗幣、萊特幣、以太坊、柚子幣、瑞波等8種虛擬代幣,摺合人民幣達148億元。

查獲32萬個比特幣

Plus Token平臺此前爲“幣圈第一大資金盤”,其以區塊鏈技術爲噱頭、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爲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的幌子,實質是網絡傳銷。

今年9月,鹽城市中院對Plus Token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谷智江袁園、陸姣龍陸萬龍鄭敬王仁虎、賀思思劉佳劉帥彭波伍見紅等1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陳滔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1月26日,據鹽城市中院刑事裁定書,法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公安部曾公佈Plus Token案件相關細節。該案系公安機關偵破的首起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爲交易媒介的網絡傳銷案,涉及參與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係多達3000餘層,涉案數字貨幣總值逾400億元。

根據鹽城市中院二審裁決,該案涉及比特幣、比特現金、達世幣、狗狗幣、萊特幣、以太坊、柚子幣、瑞波等8種虛擬代幣。

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最低價計算,上述8種數字貨幣摺合人民幣達148億元。

具體是,經蘇州瑞亞會計師事務所對PlusToken平臺用於收取會員繳納數字貨幣錢包地址的交易電子賬單進行鑑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BTC)31.42萬個,比特現金(BCH)11.75萬個,達世幣(DASH)9.60萬個,狗狗幣(DOGE)110.60億個,萊特幣(LTC)184.77萬個,以太坊(ETH)917.42萬個,柚子幣(EOS)0.51億個,瑞波幣(XRP)9.28億個。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6月28日後,仍有非法數字貨幣轉入平臺的錢包地址,共計比特幣(BTC)6349.06個,比特現金(BCH)1864.15個,達世幣(DASH)1671.83個,狗狗幣(DOGE)3556萬個,萊特幣(LTC)2.33萬個,以太坊(ETH)8.29萬個,柚子幣(EOS)110.86萬個,瑞波幣(XRP)876.33萬個。

網絡傳銷過程曝光

隨着終審裁定書的披露,Plus Token一案的網絡傳銷過程也曝光。

據鹽城中院裁定書,2018年初,被告人陳波以區塊鏈爲概念策劃在互聯網設立PlusToken平臺開展傳銷活動,先後聘請被告人鄭敬、王仁虎團隊開發、運營維護該APP並建立域名爲www.plToken.io的網站,該平臺APP於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線

同時,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臺最高市場推廣團隊——盛世聯盟社區,通過微信羣、互聯網、不定期組織會議、演唱會、旅遊等方式發佈PlusToken平臺的介紹、獎金制度、運營模式等宣傳資料,虛構、誇大平臺實力及盈利前景進行宣傳推廣。

2018年5月開始,被告人陳波、袁園先後招募被告人劉帥、陳滔、賀思思、劉佳、彭波、陸姣龍、伍見紅等人從事PlusToken平臺的客服撥幣工作。2018年8月,經被告人丁贊清邀請,被告人陸萬龍加入PlusToken平臺並負責介紹、對接其他區塊鏈領域活動主辦方、新聞媒介,推廣宣傳平臺,擴大影響力。

PlusToken平臺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以互聯網爲媒介在我國及韓國、日本等國傳播。該平臺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爲名,對外宣稱擁有“智能狗搬磚”功能(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實際並不具備該功能。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爲門檻費,並開啓“智能狗”,才能獲得平臺收益。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並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資金的數量,將會員等級分爲普通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該平臺設置智能搬磚收益、鏈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種主要收益方式,以此進行返利,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爲返利依據。

2019年1月,爲逃避法律打擊,陳波、袁園將平臺客服組、撥幣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並繼續以PlusToken平臺進行傳銷活動。

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對PlusToken平臺後臺電子數據進行鑑定: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該平臺共記錄註冊會員賬號2693494個(經去除身份證重複的賬號),其中經過身份認證的賬號1594871個,最大層級爲3293層。

另外,2019年6月27日至28日,陳滔在明知PlusToken平臺負責人陳波被公安機關抓獲,相關數字貨幣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然積極與陸姣龍進行合謀,轉移、窩藏比特幣(BTC)1378個、達世幣(DASH)112個、狗狗幣(DOGE)1224萬個、萊特幣(LTC)3334個、比特現金(BCH)397個、柚子幣(EOS)30萬個、以太坊(ETH)2777個。

根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案發時上述數字貨幣價格摺合人民幣1.50億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陸萬龍被偵查機關取保候審之後,將其中450個比特幣進行了兌換並轉移隱匿。因上述被告人的藏匿及轉移行爲,最終造成456個比特幣、573181.4個柚子幣和911個以太坊無法追回。

案發後,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袁園、王仁虎由瓦努阿圖遣返後被抓獲歸案;同年6月28日,被告人谷智江在湖南被抓獲歸案;6月29日,被告人彭波在香港西九龍口岸被抓獲;7月5日,被告人劉佳回國投案;7月31日,被告人陸萬龍由柬埔寨遣返後被抓獲歸案;8月13日,被告人鄭敬在長沙被抓獲歸案;8月15日,被告人劉帥、陳滔分別經電話通知後到案;8月23日,被告人陸姣龍、賀思思、伍見紅回國投案,上述各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谷智江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目前已查證屬實。

需注意,截至目前,全球還沒有一家央行推出主權“數字貨幣”。

2013年12月,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雖然比特幣被稱爲“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