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議員潘懷宗200萬交保生變 高院撤銷發回重裁

議員潘懷宗200萬交保生變,高院撤銷發回重裁。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士林地方法院裁定200萬元交保,檢提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原裁定何以認命潘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即無羈押之必要性,未說明其認定理由,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士林地院重裁。

高院認爲,潘懷宗坦承未實際聘用陳等人擔任助理,並製作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向臺北市議會領取人頭助理薪資支配使用之陳述,足認潘懷宗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重罪且涉嫌屬重大。

高院表示,潘懷宗巷否認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依共同被告之證述及卷內證據所示,已有相當理由足認他有僞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仍有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對質釐清之必要,難保他會利用與同案被告關係編造薪資流向影響供述

高院指出,原交保裁定既認潘男有串證或滅證之虞,卻裁定被告以200萬元之金額具保,除諭知自1月2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外,尚未說明何以未命他遵守相關事項外,亦未說明何以前揭羈押處分替代措施,已足以防免被告後續妨礙偵查續行。

合議庭表示,現行法律並無串證或滅證可沒入保證金規定,能否擔保潘懷宗不會有串證或滅證之行爲,實非無疑,原裁定何以認命他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即無羈押之必要性,未說明其認定理由,容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因此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