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爲直播帶貨“立規矩”,這些東西不得通過直播提供

中新經緯8月9日電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9日發佈《北京市直播帶貨合規指引》(下稱《指引》)。其中明確11種商品和服務不得通過直播方式提供。

根據《指引》,在北京市開展的直播帶貨活動適用本指引。直播帶貨作爲網絡交易的一種特殊形式,應當嚴格遵守網絡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對網絡交易品類的基礎性要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禁止網絡交易、禁止商業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允許通過直播提供或宣傳。

同時,《指引》明確11種商品和服務不得通過直播方式提供:

(一)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和失效、變質的商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商品或服務;

(三)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商品(跨境商品依有關規定執行);

(四)依法應當取得許可、備案或者強制性認證而未取得的商品;

(五)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務;

(六)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或服務,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

(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佈的《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中的藥品;

(九)菸草製品(含電子煙)、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網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十)處方藥、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在大衆傳播媒介發佈廣告的商品或服務;

(十一)其他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指引》規定,直播帶貨直播間運營者、直播帶貨人員以及根據與直播間運營者、直播帶貨人員書面協議應當履行相應責任的直播帶貨服務機構,在直播中發佈商業廣告,應按規定嚴格審覈把關,符合以下要求:

(一)發佈食品、化妝品、生活美容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和服務與藥品、醫療器械及醫療服務相混淆的用語;

(二)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應當遵守《廣告法》相關規定,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三)發佈酒類廣告,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

(四)發佈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對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利用教育機構、受益者等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五)發佈金融、類金融、招商投資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及責任承擔作合理提示或警示,不得對未來效果、收益等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六)發佈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七)發佈農作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等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對經濟效益作保證性承諾,不得利用科研單位、用戶等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八)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九)《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此外,《指引》要求,採用價格比較方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確標示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較價格和銷售價格,被比較價格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以“全網最低價”等不實表述誤導消費者。(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