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出新規:靈活就業人員享社保補貼,應定期報告就業狀況

新京報訊(記者葉紅梅)日前,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認定和審覈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對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資格認定作出了規定,並提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每3個月應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告變化情況。

根據徵求意見稿,就業困難人員、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的初次進京隨軍家屬,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方式靈活就業後,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需同時符合實現靈活就業並辦理個人就業登記滿30日;通過勞動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件。

當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存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停止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不得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情形五種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還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如實報告就業狀況。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狀況報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和勞動收入等,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根據徵求意見稿,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每3個月應至少報告一次,工作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告變化情況。靈活就業人員可通過就業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官方微信公衆號等渠道報告就業狀況。

對於未按規定按時報告就業狀況的,暫停發放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可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恢復發放社會保險補貼,並報告就業狀況。經覈實符合條件的,自提出申請當月恢復發放。

編輯 唐崢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