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聯醫醫師涉圖利一審判減月俸 二審改判無罪

前臺北巿立聯合醫院杜姓醫師涉採購案圖利廠商,刑事部分判無罪確定。行政懲處部分,懲戒法院一審判杜姓醫師減月俸10%期間1年,二審認定杜姓醫師違失行爲非重,改判不受懲戒確定。

臺北市政府移送指出,杜姓醫師自民國100年到104年兼任影像醫學部特殊放射組主任,老達利公司於102年間參與醫院放射科用影像讀取儀採購案,杜姓醫師涉嫌從中設特殊規格,以達限制競爭及護航老達利得標。

刑事部分,臺北地檢署於104年10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杜姓醫師;臺北地方法院109年9月間認定杜姓醫師罪證不足判決無罪,臺灣高等法院仍維持一審認定,判決杜姓醫師無罪確定。

行政懲處部分,懲戒法院一審認爲,杜姓醫師訂嚴苛採購規格,使老達利公司符合規格而得標,其他公司僅能放棄投標,有違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規範,判決杜姓醫師減月俸10%,期間1年。杜姓醫師不服,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二審認爲,杜姓醫師因考量醫院的預算有限,爲了讓醫師能夠有清晰影像以正確判斷病人的病徵、掌握治療先機,而疏未注意到採購規格於法不合,且原判決及刑事判決均認定杜姓醫師並無圖利的犯罪行爲,杜姓醫師的疏失行爲所造成的損害及影響,核屬輕微。

二審認定,杜姓醫師的違失情節非重,又因本案刑事及懲戒程序的進行,已受到相當之教訓,沒有必要再對他做懲戒處分,改判杜姓醫師不受懲戒。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