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外企智慧財產權 王晨:外商投資法將取代「外資三法」
十三屆大陸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8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針對《外商投資法草案》,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發表說明。其中提到,外商投資法將取代「外資三法」,也說明這個新法條如何保護外國投資者,闡述外國投資者的權益。此外,也對外國投資者可能觸法的四大點進行提醒。
王晨指出,外商投資法將取代「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上述三法將被廢止。不過,依照「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仍可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
關於如何保護外商投資方面,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也會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此外,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部分,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都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若外商投資企業或者投資者認爲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侵犯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解決,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另外,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出資、利潤等,也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匯入或匯出。
至於外國投資者「怎麼樣會違法」,有四大點須注意,如投資「禁止投資的領域」、投資活動「違反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未按要求報送投資信息」。
投資「禁止投資的領域」者,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投資活動「違反限制性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者,責令改正,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拒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投資活動「違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者,除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未按要求報送投資信息」者,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10萬元人民幣以上、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