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狗放椅子上「不知羞恥」  2男早餐店爆衝突!判決結果出爐

▲示意圖,飼主把狗放在早餐店椅子上,引起另外一名客人不滿。(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中市張姓男子帶狗到早餐店,還讓狗待在椅子上,讓也來吃早餐的黃姓男子「注意很久了」,甚至連說3次「是我的話,就知道羞恥。」張男氣得在黃男要離開時阻擋去路,因而發生肢體衝突,事後控告黃男公然侮辱和傷害;臺中地院法官認爲,黃男言論批評是針對用餐衛生,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不構成公然侮辱,且傷害罪的證據不足,判黃男無罪釋放。

判決書指出,張男指控,黃男2018年5月8日上午到早餐店用餐,看到他牽狗走進店裡,還把狗放在椅子上,就嗆「注意你很久,你的狗都坐在椅子上不衛生,你是讀書人,不知羞恥、不知羞恥、不知羞恥。」張男說,之後要離開早餐店,還被黃男猛抓住右肩造成挫傷。

▲張男一狀告上臺中地院。(圖/資料照)

黃男出庭時表示,他當天正在用餐,看到張男把狗放在椅子上,當時是夏天,早餐店的電風扇會把狗毛吹得到處飛,不衛生而且會有味道,所以要張男把狗放在地上,但連講3次對方都不理會,纔會脫口說出「如果是我的話,我就知道羞恥」。他說,吃完早餐準備離開時,被已經在門口等的張男擋住去路,還聽到對方飆罵三字經,雖然用手推了張男胸部一下,但沒有傷害對方。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黃的言論是針對張把犬隻放在椅子上不衛生,影響到店內其他消費者,因爲具有事實基礎,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並不構成公然侮辱。法官指出,2人在早餐店的確有輕微肢體接觸,但難判斷黃男有傷害張男的意圖,也不能證明黃男造成張男受傷,因此判黃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