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槓臉書》羅世宏/數位平臺vs新聞媒體?澳洲模式可行否?臺灣模式又在哪?
▲因爲澳洲政府鬥臉書,也使得社會大衆與朝野立委紛紛關注網路平臺付費新聞內容問題。(圖/路透)
● 羅世宏/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臺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今(2021)年2月25日,澳洲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而且旋即於3月2日生效,讓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之間爭議已久的(內容授權或廣告費分潤)問題再度浮上臺面。
數位平臺vs媒體業、各國政府
澳洲政府、媒體和Google、Facebook之間的針鋒相對,雖然在兩大數位平臺有所讓步之後而暫時緩解,但數位平臺的麻煩還在後頭,因爲來自新聞業和司法部門發動的訴訟案正在遍地開花。
美國司法部去(2020)年10月對Google提出反壟斷訴訟,目前已經有15個州加入,指控Google多年來執行所謂「柏南克計劃」(Project Bernanke),從而擁有不公平競爭優勢。
▲近日外媒爆出Google爲牟利,使用從廣告商那裡收集的競價數據。(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同年12月,德州與另外九個州聯合控告Google和Facebook涉嫌共謀阻卻廣告市場競爭,企圖鞏固雙方在網路廣告市場上已然掌握的支配地位。
緊接着,英國《每日郵報》也於2021年4月20日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告,指控Google濫用網路廣告市場的壟斷地位,嚴重壓縮新聞媒體的內容變現機會,並且最終可能導致讀者難以取得優質新聞內容。
美國兩黨國會議員也沒閒着。
就在澳洲新法生效不久,跨黨派參議員Amy Klobuchar、John Kennedy與衆議員David Cicilline、Ken Buck等人旋即領銜於3月份提出《2021新聞競爭與保存法》(Journalism Competition and Preservation Act of 2021)草案,希望透過立法讓新聞媒體能以「打羣架」的陣勢與數位平臺進行集體協商,讓新聞媒體獲得更多收益,因爲負責產製新聞的媒體正處在生死關頭,必須有法律後盾纔可能擁有與數位平臺公平協商的機會;正如該草案提案人John Kennedy參議員所指出的:「Google和Facebook不只是企業,它們根本是國家;我們不能坐視科技巨頭掐死新聞媒體!」
澳洲模式 臺灣實現?
回頭檢視澳洲模式,《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的目的是促進澳洲新聞媒體的永續發展,致力於打破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在議價協商過程必然存在着的權力不對等關係。
▲針對媒體與網路平臺議價等問題,行政院政務委員郭耀煌日前在回覆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時表示,政院已成立小組、研擬相關程序中,該議題未來也將由數位發展部主管。(圖/行政院提供)
首先,該法並不保障所有「新聞媒體」;該法適用的保障對象是法人(而非個人),而且還有營業規模的限制,必須是年營業額達15萬澳幣以上的媒體公司,所以獨立媒體人和規模較小的商業媒體或非營利媒體均無緣受惠。
再者,Google和Facebook只要和少數規模較大的新聞媒體達成內容授權協議,該法幾乎就毫無用武之地,而且更大的問題是此法促成大媒體與數位平臺握手言和,但未必有助於確保整體新聞業的優質與多元,因爲這種由數位平臺與少數大型新聞媒體協商怎麼付錢了事的賽局,最終難免導出有利於數位平臺或少數大媒體的遊戲規則,而且不一定能促成更多優質新聞媒體的永續發展。
因此,澳洲政府的勇氣與魄力值得稱道,但澳洲模式並不完美。因爲諸多條件大不相同,我個人並不看好在臺灣複製澳洲模式。
▲根據《2019臺灣網路報告》中顯示,Facebook是臺人使用率最高的社羣媒體。(圖/擷取自TWNIC《2019臺灣網路報告》)
不過,我們也不能就此打住,什麼都不做,而應該因地制宜求索一個適合臺灣的模式。
這個「臺灣模式」的細節,還有待各界共同思考,但或許可以建立在以下幾點認識之上:第一是本地新聞業危機不能全部歸責於數位平臺,第二是優質多元的商業新聞業需要一部份公共資金挹注,第三是政府有責任扶植公共媒體、非營利媒體與社區媒體。
如果相關政策能夠建立在這幾個基礎認識之上,並且確保公共資源配置過程的專業性、獨立性與透明性,那麼包括新聞消費券、設置優質新聞業振興基金、以及課徵數位平臺特別稅……等手段,都是臺灣可以優先考慮的政策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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