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女被同事載回家撞成植物人…父求償精神撫慰8千萬 法官這理由準50萬

吳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原爲基隆市一家火鍋店同事,兩人住附近,2年多前某日上午,吳男因同事情誼騎機車載陳女返家途中,駛出車道邊線撞擊停放路邊小貨車,兩人均受傷,但陳女傷勢嚴重已呈植物人狀態,陳父結束原有工作照料,備受煎熬,求償精神撫慰金等8千萬。法官日前判決吳姓父子要負連帶賠償50萬元。

吳姓男子民國111年1月11日6時許,騎機車後載陳姓女同事返家途中,經深溪路,當時天候雨、路面溼潤,但光線爲晨光、路面鋪裝柏油、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駛出車道邊線而撞擊小貨車右後車身,兩人人車倒地。

陳女受有骨盆骨折、顱底骨折、水腦症、缺氧性腦病變等傷勢,導致四肢肢體無力、意識不清、無自主照顧能力,長期臥牀,需專人24小時照顧,呈植物人狀態之重傷害。

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之鑑定結果,認爲吳男行經分向限制線路段,未注意車前狀況駛出邊線,追撞路邊停車外側,爲肇事原因。小貨車路邊停車,無肇事因素。刑事部分吳男被依過失重傷害判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因陳女已呈現植物人之狀態,陳父原爲某包裝商,事故發生後,爲照顧女兒已無暇經營,結束營業變現,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因吳男當時未成年,向吳姓父子提起民事賠償,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00萬元。

判決書說,吳姓男子表示,與陳女爲同事關係,因都在某火鍋店工作,因二人住處相近,且陳女不會騎機車,因同事情誼,由吳男載其返家,認爲求償金額太高。

法官審理認爲,陳父法益遭到重大侵害,請求吳男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但審酌身分、經濟能力、侵害時間長短及態樣、加害程度等,吳男事故發生時尚未成年,且是出於同事情誼載送陳女返家,他因傷中斷大學學業,改任志願役職業軍人,月薪約3萬,認爲連帶賠償50萬元的非財產上損害爲有理由。

陳姓返家被同事載撞成植物人,陳父求償8千萬,但法官只准5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