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部法律寫入三中全會決定:改革和法治雙輪驅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王峰北京報道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在相關部分明確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務,包括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金融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反跨境腐敗法,修改監督法、監察法,編纂生態環境法典。

“《決定》部署的重要舉措和任務要求,許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廢止、解釋、編纂以及相關授權、批准等工作,對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新課題新要求,需要通過深化立法領域改革作出新的回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7月19日中共中央新聞發佈會上說。

《決定》提出的立法項目,涉及市場經濟體制、金融體制、人民當家作主制度、生態文明體制等重點領域改革,體現了改革和法治是“破”與“立”、“變”與“定”的辯證統一。

更好發揮法治的重要作用

改革是持續深入的過程,提出重大立法項目,體現了改革要壓茬推進以及及時總結過往改革經驗,形成制度化成果。

《決定》提出,堅持致力於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相比於2023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決定》又新提出多項舉措,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位列其中。

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備受社會關注。1月9日,國家發改委民營經濟發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年將加快推進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進程。2月21日,司法部、國家發改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同組織召開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座談會。5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民營經濟促進法果然被寫入計劃。

“爲提振投資信心,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共同富裕,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迫在眉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

“該法應確立六項核心原則:地位平等、共同發展、公平競爭、互利合作、平等監管與平等保護。這些原則相輔相成,不可或缺,同頻共振,共同構成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四樑八柱。”劉俊海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完善生態文明基礎體制的重要舉措。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就提出,推進生態環境法典編纂。

《全國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指出,對現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規範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形成高質量的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力爭年內提請審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髮指出,由於生態環境領域新問題不斷涌現,相關立法亦不會停止。我國不一定要編一部面面俱到的環境法典,可以多編入成熟的法律,此外還需抓主要矛盾,把主要問題、主要制度、主要原則確定下來,先搭出大框架,具體內容可以在今後不斷完善。

《決定》提出的立法項目中,反跨境腐敗法2023年9月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屬於第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監察法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屬於“初次審議的法律案”。2023年12月25日,監督法修正草案已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這些年來,我們堅持改革和法治兩翼齊飛、雙輪驅動,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和寶貴經驗。”沈春耀在7月19日中共中央新聞發佈會上說。

從立法工作情況看,在我國現行有效的303件法律中,屬於十八屆三中全會後新制定的法律有78件,比如民法典這樣分量重、塊頭大的立法;對303件法律中的147部法律先後累計修改334件次,修法的力度也非常大。

“新徵程上,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應當同進一步全面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更好發揮法治的重要作用。”沈春耀說。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法是一部重磅立法。《決定》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部署舉措中,明確提出制定金融法。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教授李曙光指出,隨着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和金融創新日趨活躍,金融活動越發複雜,金融法的體系也逐漸擴張、內容愈加龐雜。金融法調整的領域廣泛,累積的法律規範數量衆多,諸如公司、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基金、票據、擔保等領域,皆爲金融法的調整範圍。

“金融市場的各個領域又是相互關聯的,各種金融活動也是相互影響的,金融法的規制也必須通盤考慮,須有整體思維。”李曙光說。

在7月22日一場法學界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座談會上,制定金融法成爲會場上熱烈討論的話題。特別是對於金融法與目前已經過兩次審議的金融穩定法草案的關係,專家們對提出制定金融法表示很意外,預期這將是一部金融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而金融穩定法將更偏向於預防、處置金融風險領域。

今年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都曾建議制定金融法。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處罰委辦公室一級巡視員羅衛建議,加快推進金融領域的基本立法,制定出臺國家層面的金融法,統一金融行業基礎性法律制度,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行業法治水平。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也表示,在金融監管總局成立後,爲便於統一集中監管,有必要制定專門的金融監管法,統一監管標準,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和風險全覆蓋監管框架,補齊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不足的短板。

可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監管,是金融法立法的重要指向。

《決定》明確提出,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

在新一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完成後,我國已組建中央金融委員會,設立中央金融委辦公室,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爲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爲國務院直屬機構,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

李曙光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某種程度而言,金融本身就具有創新與監管賽跑的特徵,不斷有新的金融產品、金融業態以及金融要素市場出現,所以金融永遠在創新當中。但是法律卻相對保守,需要沉澱一段時間之後,才能決定是否以及如何介入監管,這與金融本身的特徵密切相關。

“金融體制改革要找準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切入口、着力點,加大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服務於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全局。”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式現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張佔斌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時說。

張佔斌認爲,要加強金融法治建設,及時推進金融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立法,爲金融業發展保駕護航,以法治促進金融助力實體經濟、提升金融監管和治理能力。

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

加強立法是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必然要求。《決定》提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修改監察法,出臺反跨境腐敗法。

近年來,我國有很多企業和個人在境外發生腐敗行爲。統計發現,國內大量企業“走出去”過程中被世界銀行列入黑名單,其中一個重要事由就是涉及腐敗和欺詐。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商浩文指出,“這導致的負面後果很嚴重,一方面企業經營發展會受到限制,因爲世界銀行等機構建立了聯動機制,被列入黑名單後在境外就不能參與這些銀行投資的相關業務,比如不能作爲承包方,以及承包方的材料供應商等。另一方面,也會損害我國企業整體和國家的形象,進而會波及更多企業受到制裁,引發一些國家藉機長臂管轄。”

專家指出,反跨境腐敗法也應針對腐敗行爲跨境追贓追逃進行規定。

北京廉政法治協同創新基地主任彭新林指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是反腐敗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持續深入開展、成效顯著,有效策應國內“打虎拍蠅”,形成反腐敗鬥爭閉環,助推我國反腐敗事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

“同時,也應當清醒看到,當前我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還面臨不少難題挑戰。特別是在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進入‘深水區’的新形勢下,要有效應對難題挑戰,確保新時代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質增效,必須加快形成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國際合作長效機制。”彭新林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

彭新林特別強調,制度建設是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國際合作長效的根本保障,比如要進一步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刑事缺席審判等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不是急於制定一部統一的反腐敗法,而是要構建一個完善的法律體系。

“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項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既需要宏觀思考、總體規劃,又要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彭新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