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死囚都可請求非常上訴!唯一女死囚林於如不能執行槍決理由曝光

死囚陳憶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灣死刑存廢爭議數十年,37名死囚認爲刑法死刑規定違反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決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合議庭一致決、精神障礙者不得科處死刑等重重條件;另根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37名死囚皆能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死囚沈岐武、林旺仁、林於如因確定判決認定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而在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

憲法法庭指出,37名死囚若認爲自身犯罪情節不是「最嚴重」的,或確定判決未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卻被判處死刑,皆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或檢察總長可依職權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死囚陳憶隆、黃春棋的確定判決,適用的是修正前刑法第348條,唯一法定刑是死刑,此條已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因此兩人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死囚蕭新財、楊書帆、陳文魁、鄭武松、劉華昆、張嘉瑤、呂文升的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因未明定第三審審判強制辯護制度,被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沈岐武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的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因未明定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才能判決死刑,也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以上8人都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以依職權提非常上訴。

另外,沈岐武、林旺仁、林於如確定判決雖認定3人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要件,但確定終局判決卻皆認定3人各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在相關機關修法之前,不能執行死刑。

37名死囚殺人手段殘忍,其中等待槍決時間最久的死囚黃春棋、陳憶隆,1995年9月1日與徐自強、黃銘泉共謀擄走建商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贖7千萬元,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黃春棋、陳憶隆兩人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2000年4月27日被判死刑定讞,黃銘泉潛逃泰國後身亡,徐自強獲再審無罪確定。

林於如是唯一女性死囚,她高職畢業後到酒店當公關,認識曾是羽球選手的丈夫劉宇航,林於如沉迷六合彩簽賭而欠下多筆賭債,還向地下錢莊借款,她陸續替母親、婆婆、丈夫買保險,並從2008年起將母親推下樓梯、點滴摻入安眠藥、甲醇和農藥害婆婆暴斃,又以相同手法害死丈夫,林於如被稱爲「驚世媳婦」,2013年6月14日判處死刑定讞。

建商小開王鴻偉追求愛慕對象不成,開車撞死她、狂刺176刀,法院審理時還叫母親先別賠錢「以免到時沒了錢又沒了兒子」,遭判死刑定讞,王鴻偉聲請釋憲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生命權,被害人的人權應由「國家」補償。

另外,死囚遊屹辰、蘇志效犯基隆信義國中女老師命案,強盜後拿電源線將她纏死;死囚黃麟凱勒死王姓前女友母女,殺害王女前先性侵逞欲;死囚蕭新財、王柏英則是殺警遭判死;死囚沈文賓爲尋找妻子下落,擄走妻舅的潘姓女友、潘女呂姓友人後溺斃棄屍,2020年3月31日處死刑定讞。

關押最久的死囚邱和順被控犯下男童陸正綁架撕票案、分屍女保險員案,他從1988年被逮捕羈押,2011年被判死刑定讞;死囚王信福被控1990年8月10日凌晨3時許,教唆與陳榮傑掐殺2警員,王信福事後逃往大陸,2006年持假護照及臺胞證入境遭緝獲,2011年7月27日判決死刑定讞,王信福今年72歲,是現今最老死刑犯。

死囚沈文賓(左,黑衣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死刑犯黃春棋。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死囚林於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死囚王鴻偉(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