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托育、生鮮包裝、快遞服務等 這些新規4月起施行

新京報訊 據中國政府網官微消息,4月起,這些新規將影響你我生活。

《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4月1日起施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標準》明確,托育機構應取得提供托育服務的營業執照,營業範圍中應明確註明“托育服務”或“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應設有滿足嬰幼兒生活遊戲的生活用房及適當的輔助用房。嬰幼兒生活用房應佈置在3層及以下,不應佈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嬰幼兒用房明亮,天然採光,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於該房間面積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當不可避免時,應採取遮陽措施。

簡化徵信投訴辦理,新規4月15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發佈《徵信投訴辦理規程》,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規程》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簡化投訴要求,優化辦理流程,提升辦理規範性。其中,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統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投訴渠道,簡化對投訴人的身份覈驗要求,新增材料審查、投訴中止、合併辦理等流程,並規範了投訴申請、投訴答覆、終止告知等相關文書格式。二是統一徵信投訴受理權與管轄權。三是強化制度設計,引導投訴人正確維權。

新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4月18日起正式實施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佈《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辦法》共十章、79條,自2024年4月18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要提高准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促進其更好發揮專業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與生鮮食用農產品包裝有關,這項強制性國家標準4月1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強制性國家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生鮮食用農產品》,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明確主要技術指標包括三方面:一是針對不同類別和不同銷售包裝重量的生鮮食用農產品設置了10%—25%包裝空隙率上限。二是規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過3層包裝,水果、畜禽肉、水產品不超過4層包裝。三是明確生鮮食用農產品包裝成本與銷售價格的比率不超過20%,對銷售價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櫻桃、楊梅、枇杷、畜禽肉、水產品和蛋加嚴至不超過15%。

新修訂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4月1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佈了新修訂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標準》對用戶下單和投遞方式進行了細分,更好適應寄遞用戶個性化需求。增加智能化服務要求。包括智能安檢系統和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快遞無人車、無人機等智能收投服務終端相關要求,推動新技術在行業的應用。

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4月1日起在上海試點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對註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徵印花稅。

《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辦法》明確保障收購範圍。《辦法》第四條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新修訂的《導遊服務規範》4月1日起實施

新版國家標準《導遊服務規範》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新版標準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規範相關表述、更新導遊服務能力要求、優化導遊服務內容要求、增加出境遊領隊服務要求、優化入境遊導遊服務要求、完善突發事件和常見問題的處理要求、增加導遊服務質量評價內容。

《中央儲備棉管理辦法》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中央儲備棉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堅持目標導向,主要從以下方面對加強中央儲備棉管理作出規定:一是服務宏觀調控。二是明確職責程序。三是加強儲存管理。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其中,明確相關部門對中央儲備棉管理情況和輪換、收儲、動用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職權,並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爲予以相應處罰。

《煤炭行政處罰辦法》4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發佈《煤炭行政處罰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強調,行政處罰程序分爲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對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其他煤炭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 陳豔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