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再講!他嘿咻少女挨告 又3度上好友女兒還詭辯

法官審酌他曾因與另一名少女發生關係也挨告,法院審理期間他又與朋友女兒發生關係,明顯不知悔改,駁回男子上訴。(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一名男子109年因多次到朋友家喝酒過夜,竟與朋友未滿14歲的女兒交往發生關係,遭對方提告後一審判2年6月,男子上訴稱對方不曾拒絕,他也未威逼利誘,但法官審酌他曾因與另一名少女發生關係也挨告,審理期間他又與朋友女兒發生關係,明顯不知悔改,駁回男子上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當時未滿14歲的小芳(化名)原爲男女朋友,民國109年10月、11月間在小芳家中客廳發生關係多達3次,男子與小芳父親是好友,男子常聚會喝酒後住小芳家中,日久生情下才交往,男子辯稱小芳後來都不曾拒絕發生關係,且他未威逼利誘,小芳後來對他的觀感也未改變。

法官一審判刑2年6月,男子上訴後,法院審酌男子在109年曾犯下另外一見妨害性自主案件,也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但男子卻在審判期間,對好友女兒小芳伸出狼爪前後3次,事後說「比較沒有去想後果,先做了再講」,顯見未因前案而有所警惕。

高等法院指出,陳男在本案之前已因類似案件被檢察官起訴,竟不知警惕,仗勢與友人交好,常聚會喝酒借住其家中,趁對方女兒對男女情慾之事尚屬懵懂、對於性自主權認知未臻成熟的狀態,自稱「男女朋友關係」與她交往,藉此數次發生性關係,不宜輕縱,評議後駁回其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