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40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25-229號)。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題指導性案例。該批指導性案例共五件案例,以鮮明的司法態度迴應學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違法向未成年學生售酒、婚內監護權、隔代探望等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統一類案裁判尺度。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係到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寧,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係到民族的興旺發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少年兒童工作,關心關愛少年兒童的成長成才,對新時代少年兒童事業發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提供根本遵循,指明前進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發展思想,不斷改革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機制,加大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力度。針對未成年人權益全面保護不夠的問題,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過程中,不斷強化“三審合一”,做實刑事、民事、行政一體保護,同時注重民事、行政權益保護、刑事犯罪預防和懲治及公共利益維護等,爲未成年人構築全鏈條、全方位、立體化防護網絡。針對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問題,人民法院做實“抓前端、治未病”,以司法保護促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協同發力,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人民法院堅持寬容不縱容,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懲防並舉、標本兼治,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因素,依法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並積極會同相關部門不斷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工作。針對未成年人審判涉及法庭內外各個環節的問題,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履職,根據案件情況開展社會調查、社會觀護、心理疏導、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訪幫教等延伸工作,不斷提升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本批專題案例包括兩件刑事案例和三件民事案例,正是新時代新徵程人民法院融合貫通涉未成年人各類審判職能,做實一體保護的集中體現。五件案例具體包括:(1)《江某某正當防衛案》(指導性案例225號)是一件因學生霸凌而引發的正當防衛案例。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該案例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是否爲主要過錯方、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情節,準確界分防衛行爲與相互鬥毆。(2)《陳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虐待案》(指導性案例226號)是一件涉及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的案例。該案例根據實踐發展對虐待罪中“家庭成員”的範圍作出適度拓展,規定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罪數處斷規則,明確故意傷害未成年人案件認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將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要求切實落實到具體案件之中。(3)《胡某某、王某某訴德某餐廳、蔣某某等生命權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27號)是一件涉及違法向未成年人售酒並供其飲用的案例。該案例通過綜合考量飲酒未成年人自身及監護人、經營者等主體過錯情況,認定違法向未成年人售酒並供其飲用的經營者對損害後果承擔按份賠償責任,有利於促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定責任落實到位。(4)《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28號)是首例婚內監護權指導性案例。該案例通過參照適用民法典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並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對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符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要求。(5)《沙某某訴袁某某探望權糾紛案》(指導性案例229號)是首例隔代探望指導性案例。該案例明確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依法支持隔代探望,做到既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利益,又有利於促進家庭和諧。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是中華民族的希望。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和監督指導工作,更加註重涉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指導性案例、參考案例的遴選發佈,以積極履職促推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保護融合發力,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法治和社會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發佈第40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江某某正當防衛案等五個案例(指導性案例225-229號),作爲第40批指導性案例發佈,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5月30日

▶指導性案例225號

江某某正當防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4年5月30日發佈)

關鍵詞 刑事/正當防衛/未成年人/學生霸凌/防衛意圖/防衛限度

裁判要點

1.對於因學生霸凌引發的防衛行爲與相互鬥毆的界分,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是否爲主要過錯方、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情節,結合同年齡段未成年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準確判斷行爲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爲性質。不能僅因行爲人面對霸凌時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擊等情節,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2.對於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立足防衛時的具體情境,從同年齡段未成年人一般認知的角度,綜合學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後果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作出合理判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時年14週歲)系湖南省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因江某某在春遊時與同班某女同學聊天,同級鄰班同學胡某認爲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買菸賠禮道歉,否則就打江某某。之後江某某給胡某買了一包香菸,但胡某嫌煙不好不要,遂產生毆打江某某的意圖。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讀課前,與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學孫某某,夥同他人藉故把江某某喊到廁所,揚言要毆打江某某。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語迴應(案發後其解釋系找藉口拖延,打算放學時跑掉)。當日早讀下課後,江某某在上廁所時,孫某某、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並踢了其一腳。後因上課時間到了,各自散去。第二節課下課後,孫某某邀約同學張某某、胡某等人幫忙毆打江某某,並向張某某指認正在廁所內的江某某。

午飯後,孫某某又邀約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幫忙毆打江某某。隨後,孫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尋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廁所裡等候。江某某拒絕前往,孫某某稱若不去將強行帶走,江某某被迫跟隨前往,並將同學用於開藥瓶的多功能摺疊刀(非管制刀具,刃長約4.5釐米)藏在右手衣袖內。到達廁所後,孫某某、胡某、張某某及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吳某等15人把江某某圍住。陳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頸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後,騎坐在其身上毆打,孫某某、胡某、張某某等人一擁而上進行踢打。在受到羣毆之後,江某某掏出摺疊刀亂揮,捅傷陳某甲腰背部,劃傷吳某大腿。毆打持續約一分鐘後,衆人散開。江某某從地上爬了起來,背靠廁所蹲坑的矮牆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後的陳某乙對其掌摑,江某某遂轉身用摺疊刀向陳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張某某等人再次毆打江某某後離開。後陳某甲、陳某乙、吳某被送至學校醫務室治療。經鑑定,陳某甲、陳某乙的損傷程度爲重傷二級,吳某的損傷程度爲輕微傷。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爲: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凌時,實施防衛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爲構成正當防衛,宣告江某某無罪。宣判後,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二審期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抗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許撤回抗訴。

裁判理由

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學生霸凌而攜帶摺疊刀被迫前往現場,在面臨多人毆打時持刀反擊,綜合全案情節,應當認定其行爲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凌時被迫反擊,具有防衛意圖。面對孫某某等人的霸凌,江某某明顯處於被迫狀態。此外,江某某面對孫某某等人的霸凌,雖曾有不甘示弱的言語,但不能以此認定江某某主動挑起爭端。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結合江某某所處具體情境,不能僅以江某某個別言語就認定其有鬥毆故意,進而否定其具有防衛意圖。

其次,江某某在被毆打時實施防衛,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江某某兩次持刀反擊,均處於不法侵害現實發生的時間段內:(1)面對15人的包圍,被對方勒頸摔倒在地,並遭到羣毆,不法侵害已現實發生。(2)江某某倒地並被羣毆持續約一分鐘後,羣毆行爲雖然暫時停止,但是仍被對方從背後襲擊掌摑,不法侵害顯然仍在進行之中,並未結束。總之,江某某在被羣毆、被羣毆倒地仍遭對方掌摑的情況下,藉助工具防衛反擊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最後,江某某因被毆打持刀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江某某系在被毆打的情況下被迫實施防衛,雖然不法侵害人未使用工具,江某某使用刀具反擊,但是江某某防衛使用的摺疊刀並非管制刀具,而對方多達15人,雙方實力懸殊,且江某某先後兩次被打倒在地並被羣毆。江某某情急之下持刀自衛,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擊行爲限於對抗不法侵害,並非主動攻擊對方,手段有所節制。故整體而言,防衛行爲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此外,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對於學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邊同學要及時向老師、家長報告;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爲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處理,監護人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應當加強管教,並配合學校和相關部門的處理。學校或者監護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指導性案例226號

陳某某、劉某某故意傷害、虐待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4年5月30日發佈)

關鍵詞 刑事/故意傷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員/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裁判要點

1.與父(母)的未婚同居者處於較爲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家庭成員”。

2.在經常性的虐待過程中,行爲人對被害人實施嚴重暴力,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觀上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認定爲故意傷害罪;如果將該傷害行爲獨立評價後,其他虐待行爲仍符合虐待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數罪併罰。

3.對於故意傷害未成年人案件,認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應當綜合考量殘疾等級、數量、所涉部位等情節,以及傷害後果對未成年人正在發育的身心所造成的嚴重影響等因素,依法準確作出判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系化名,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親。劉某某離婚後,童某某由劉某某直接撫養。2019年11月,劉某某結識被告人陳某某,後戀愛並同居。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因童某某與父親視頻聊天而心生不滿,遂對童某某實施打耳光、踢踹等行爲,爲此,劉某某將童某某帶離陳某某住處,並向陳某某提出分手。2月17日晚,陳某某來到劉某某住處,因分手之事遷怒於童某某,進門後直接將童某某踹倒在地,又對童某某頭部、身體、腿部猛踹數腳。次日,劉某某帶童某某就醫治療。童某某被診斷爲:額部挫傷、頦部挫裂傷。此後,爲躲避陳某某,劉某某帶着童某某到朋友家暫住。其間,陳某某多次向劉某某表示道歉並請求原諒。同年3月20日,劉某某與陳某某恢復交往,並帶着童某某搬入陳某某住處生活。

之後,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人陳某某經常無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種藉口,通過拳打腳踢、洗衣板毆打、菸頭燙等方式傷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體多處受傷。陳某某還經常採取讓童某某長時間跪洗衣板、吞煙頭、凍餓、凌辱等方式體罰、虐待童某某。被告人劉某某作爲童某某的母親,未進行有效阻止,放任陳某某對童某某實施傷害和虐待,並時而參與,致童某某輕傷。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陳某某爲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認爲水溫不適,陳某某遂故意將水溫反覆調至最高和最低檔位澆淋童某某。被告人劉某某聽到童某某喊叫,進入衛生間查看,陳某某謊稱水不熱,劉某某遂關門離開。洗完澡後,陳某某將童某某帶出浴室罰跪,劉某某發現童某某身上被燙出大面積水泡,僅爲其擦塗燙傷膏,未及時送醫治療。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傷口感染嚴重,二被告人才將其送往醫院救治。後經他人報警,二被告人被抓獲歸案。

經鑑定,童某某全身燒燙傷損傷程度達重傷二級(面部燙傷遺留淺表疤痕素改變,殘疾等級爲七級),另有五處損傷爲輕傷一級(其中三處殘疾等級爲九級)和五處損傷爲輕傷二級。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療期間支出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人民幣202767.35元。

本案案發後,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害人母親劉某某對童某某的監護人資格,將撫養權從劉某某變更至被害人父親,並聯繫心理醫生定期對童某某進行心理輔導,協調解決其入學、生活困難等問題。

裁判結果

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陳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幣202767.35元。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母親劉某某系同居關係,其與劉某某及被害人童某某處於較爲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已形成事實上的家庭關係。陳某某在與劉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間,以毆打、體罰、凍餓、凌辱等方式,長期、頻繁地對童某某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已構成虐待罪。被告人劉某某作爲童某某的母親,未採取有效措施阻止、防範陳某某的虐待行爲,一再放任,並時而參與,亦構成虐待罪。

在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採用菸頭燙、熱水淋、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多次直接傷害童某某身體,造成被害人一處重傷、十處輕傷等嚴重後果,所涉故意傷害行爲不能爲虐待罪所評價,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被告人劉某某作爲童某某的母親,一再放任陳某某傷害童某某,並時而參與致童某某輕傷,其行爲亦構成故意傷害罪。此外,二被告人經常性、持續性的虐待行爲亦構成虐待罪,如對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僅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並不能全面評價其虐待行爲,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數罪併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一般故意傷害案件,通常將六級以上殘疾視爲“嚴重殘疾”。本案中,被害人的身體受損傷程度經鑑定爲七級殘疾,但被害人身體不同部位遭受傷害造成多處殘疾(一處七級殘疾、三處九級殘疾),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損害極其嚴重。基於此,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出發,經綜合判斷,將本案所涉情形認定爲“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真誠悔罪,認罪認罰;而且,對於陳某某實施的熱水澆淋致童某某全身燒燙傷損傷程度達重傷二級(殘疾等級爲七級)的行爲,劉某某並未直接參與。綜合考量二被告人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社會危害性,以及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60條

▶指導性案例227號

胡某某、王某某訴德某餐廳、蔣某某等生命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4年5月30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生命權/未成年人/多因一果/侵權責任/按份責任

裁判要點

1.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並供其飲用,因經營者的過錯行爲導致未成年人飲酒後遭受人身損害的風險增加,並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認定違法售酒行爲與未成年人飲酒後發生的人身損害存在因果關係,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並供其飲用、同飲者或者共同從事危險活動者未盡到相應提醒和照顧義務,對該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擔相應的按份賠償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基本案情

胡某甲(歿年15週歲)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與蔣某某(時年14週歲)、陳某(時年14週歲)系重慶市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來到重慶市某縣德某餐廳爲蔣某某慶祝生日,胡某甲提議要喝酒慶祝,蔣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廳購買了啤酒,並在該餐廳就餐飲用。胡某甲及蔣某某每人喝了兩瓶啤酒後,陳某到達該餐廳。隨後,三人又在該餐廳喝了四瓶啤酒。飯後,胡某甲提議外出玩耍,後遇見陳某某、鄧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七人相約至湖邊玩耍。在湖邊泡腳戲水過程中,胡某甲不慎後仰溺水。衆人試圖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將德某餐廳、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重慶市某中學等訴至法院,請求共同賠償胡某甲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另查明,本案共餐和遊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慶市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在日常教學管理中,該中學已經履行教育機構職責,對學生進行了日常安全教育,並完成安全日誌、教學筆記等工作。

裁判結果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一、由被告德某餐廳賠償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幣21183.36元;二、由被告蔣某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人民幣3530.56元;三、由被告陳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人民幣2824.45元;四、由被告王某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人民幣1412.24元;五、由被告鄧某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人民幣2118.34元;六、由被告陳某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人民幣2118.34元;七、由被告張某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人民幣2118.34元;八、被告重慶市某中學等不承擔責任。宣判後,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廳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關於本案各被告是否應當對胡某甲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在於:各被告基於餐飲經營者、同飲者、同行者等身份在各自的義務範圍內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胡某甲溺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一、關於原告方的責任判定。胡某甲溺水時爲初中二年級學生,對自己的行爲已經有了一定的認知及判斷能力,且已接受學校日常安全教育。本案中,聚餐時胡某甲主動提議飲酒,飲酒後胡某甲實施了下湖戲水等危險行爲,且下湖戲水也系由胡某甲提議。胡某甲對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二原告作爲其監護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飲酒的情形,且事故發生在週末放假期間,其疏於對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監護人職責,對胡某甲的溺亡應當自行承擔90%的損失。

二、關於德某餐廳的責任判定。1.關於德某餐廳是否應當對胡某甲的溺亡後果承擔侵權責任。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德某餐廳作爲餐飲經營者,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德某餐廳既未通過要求酒水購買者出示身份證件等方式審慎判斷其未成年人身份,亦未設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還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廳內飲酒,具有明顯過錯。德某餐廳違法向胡某甲售酒並供其飲用,客觀上增加了損害發生的風險,售酒行爲與胡某甲溺亡後果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德某餐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關於德某餐廳責任承擔形式的判定。本案中,德某餐廳和其他數個行爲人之間在胡某甲溺亡這一損害後果產生前,並無共同意思聯絡,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承擔連帶責任。售酒行爲並非造成溺亡的直接原因,而是與下湖戲水玩耍等行爲結合後,才促成損害後果的發生,單獨的售酒行爲並不能造成全部損害後果,故德某餐廳不應當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德某餐廳向未成年人售酒並供其飲用,增加了未成年人酒後下湖戲水造成人身損害的風險,是導致其溺亡的間接原因。結合其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判決德某餐廳對胡某甲的溺亡承擔6%的責任。

三、關於蔣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被告及其監護人的責任判定。蔣某某、陳某與胡某甲共同飲酒,酒後蔣某某、陳某、鄧某某、陳某某、張某某與胡某甲一同到湖邊玩耍並參與了下湖泡腳、戲水等危險行爲,以上被告均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胡某甲下湖具有危險性,蔣某某、陳某與其共飲,蔣某某、陳某、王某某、鄧某某、陳某某、張某某未制止胡某甲下湖的危險行爲,以上被告未能盡到相互照顧、提醒的義務,故對胡某甲的溺亡均應當承擔責任。綜合考慮蔣某某是生日聚會的組織者並參與飲酒、陳某參與飲酒、王某某下湖救援及其他人共同以不同形式參與救援,且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等情形,法院確定由蔣某某對胡某甲的溺亡承擔1%的責任,由陳某對胡某甲的溺亡承擔0.8%的責任,由王某某對胡某甲的溺亡承擔0.4%的責任,由鄧某某、陳某某、張某某對胡某甲的溺亡各自承擔0.6%的責任。因該六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侵權責任依法由各自監護人承擔。

此外,經營者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未成年人售酒,還應依法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本案宣判後,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議方式向相關部門作了提醒。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172條、第117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2條、第2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9條(本案適用的是2012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7條)

▶指導性案例228號

張某訴李某、劉某監護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4年5月30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監護權/未成年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平等監護權

裁判要點

1.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擅自帶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與未成年子女相見的,構成對另一方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

2.對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的監護權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並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協助對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基本案情

張某(女)與李某於2019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區居住。雙方於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張某與李某開始分居,後協議離婚未果。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劉某在未經李某某之母張某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將李某某帶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時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內,張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絕。張某遂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2022年1月13日判決雙方不準離婚。雖然雙方婚姻關係依舊存續,但已實際分居,其間李某某與李某、劉某共同生活,張某長期未能探望孩子。2022年1月5日,張某以監護權糾紛爲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劉某將李某某送回,並由自己依法繼續行使對李某某的監護權。

裁判結果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一、撤銷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二、李某某暫由上訴人張某直接撫養;三、被上訴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訴人張某對被上訴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協助配合。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劉某擅自帶走李某某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以及如何妥善處理夫妻雙方雖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已實際分居時,李某某的撫養監護問題。

第一,關於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劉某擅自帶走李某某的行爲是否對李某某之母張某構成侵權。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本案中,李某、劉某擅自將尚在哺乳期的李某某帶走,並拒絕將李某某送回張某身邊,致使張某長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導致李某某被迫中斷母乳、無法得到母親的呵護。李某和劉某的行爲不僅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構成對張某因履行監護職責所產生的權利的侵害。一審法院以張某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未撫養保護好李某某爲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系適用法律不當。

第二,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某的撫養監護應當如何處理。本案中,李某某自出生起直至被父親李某、祖母劉某帶走前,一直由其母親張某母乳餵養,至訴前未滿兩週歲,屬於低幼齡未成年人。儘管父母對孩子均有平等的監護權,但監護權的具體行使應符合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婚內監護權的行使雖無明確具體規定,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正處於矛盾較易激化的分居狀態,爲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的規定,李某某暫由張某直接撫養爲宜。張某在直接撫養李某某期間,應當對李某探望李某某給予協助配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第1058條、第1084條、第108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第24條

▶指導性案例229號

沙某某訴袁某某探望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4年5月30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探望權/未成年人/隔代探望/喪子老人

裁判要點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探望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有利於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親,其獨生子丁某某與袁某某於2016年3月結婚,於2018年1月生育雙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與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聯繫袁某某想見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絕。沙某某遂起訴請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時。

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決: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個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過兩小時,袁某某應予配合。宣判後,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沙某某系丁某甲、丁某乙的祖母,對兩個孩子的探望屬於隔代探望。雖然我國法律並未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權作出明確規定,但探望權系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權利,通常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與孫子女的近親屬關係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滅。祖父母隔代探望屬於父母子女關係的延伸,符合我國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滿足成年親屬對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獲得更多親屬關愛的一種途徑。特別是在本案沙某某的獨生子丁某某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丁某甲、丁某乙不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沙某某的孫子,沙某某通過探望孫子,獲得精神慰藉,延續祖孫親情,也會給兩個孩子多一份關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袁某某應予配合。同時,隔代探望應當在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和身心健康,不影響未成年人及其母親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進行,探望前應當做好溝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條、第1043條、第1045條、第1086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陶羽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