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作出系列重要論述,深刻指出要“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
司法是保障和實現公平競爭法治化、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關鍵一環。爲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引領作用,在2024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週活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發佈8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4件反壟斷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價格及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議、搭售商品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等重要法律問題,涉及餐飲、數字電視、民用天然氣、蔬菜批發等民生行業。案例主要體現以下特點:
一是緊扣民生福祉,積極發揮司法反壟斷職能作用。 本次發佈的“米線生產商”橫向壟斷協議案、“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號服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天然氣公司”捆綁交易案、“蔬菜批發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均直接關係到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對被訴壟斷行爲依法予以堅決制止並對因壟斷行爲受損的經營者給予相應賠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羣衆的合法利益。上述案件的裁判,通過辦好關乎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體現反壟斷司法對於服務保障社會民生的重要作用,彰顯反壟斷法治精神對於規範民生領域的市場競爭行爲的積極意義。
二是明確規則引導,指引經營者依法有序開展競爭。 本次發佈的“米線生產商”橫向壟斷協議案明確了聯合抵制交易的認定;“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號服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明確了搭售行爲的認定;“天然氣公司”捆綁交易案進一步明確了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處罰決定後發生的後繼民事賠償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以及因搭售行爲受到的損失的計算;“蔬菜批發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依據最新發布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上述案件的裁判對制止壟斷違法行爲、指引經營者公平有序競爭、規範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壟斷糾紛均具有參考價值。
4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以及仿冒混淆、虛假宣傳、侵害技術秘密的認定等重要法律問題,涉及平臺數據、傳統消費品和新能源汽車等線上線下產業領域。案例主要體現以下特點:
一是持續加大司法保護力度,有力支撐和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 本次發佈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人民法院對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爲的侵權判斷在採用整體分析思路的基礎上,不僅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確定了賠償數額,還在停止侵害民事責任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有力保護企業創新發展,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
二是嚴厲打擊“搭便車”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近年來,以仿冒混淆行爲爲代表的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爲高發頻發,嚴重損害經營者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本次發佈的“施耐德”仿冒混淆糾紛案,人民法院以鼓勵誠信經營爲導向,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嚴厲打擊不誠信的商業標識攀附、仿冒搭車行爲,在有充分的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有力威懾各類惡意侵權行爲。
三是聚焦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需要,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本次發佈的企業徵信數據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大數據競爭保護司法規則,合理劃分數據權益歸屬及使用行爲邊界,助力營造開放、健康、安全的數字生態。在“輕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人民法院有效制止組織虛假“刷粉刷量”、不當獲取流量的虛假宣傳行爲,引導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目錄
1.“米線生產商”橫向壟斷協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653號】
——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認定及損害賠償確定
2.“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號服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383號】
——搭售、拒絕交易行爲的認定
3.“天然氣公司”捆綁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47號】
——反壟斷行政處罰後繼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損害賠償確定
4.“蔬菜批發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748號】
——仲裁協議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
5.“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
——技術秘密侵權判斷及停止侵害的具體措施
6.“輕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號】
——組織刷量、製造虛假流量的虛假宣傳行爲的認定
7.“施耐德”仿冒混淆糾紛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蘇知終19號】
——對侵權獲利巨大的惡意侵權行爲賠償數額的確定
8.企業徵信數據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4897號】
——數據使用者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認定
1.“米線生產商”橫向壟斷協議案
——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認定及損害賠償確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653號[雲南易某潤滇米線股份有限公司與雲南潤某食品有限公司、昆明林某秋穀食品製造有限責任公司等橫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米線生產商雲南易某潤滇米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某潤滇公司)起訴主張,雲南潤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某公司)聯合昆明林某秋穀食品製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爲人達成並實施了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議,導致易某潤滇公司經營困難,最終停止米線生產加工,請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合理開支20萬元。一審法院認爲,被訴壟斷行爲人達成但未實施固定商品價格橫向壟斷協議,未達成聯合抵制交易協議,判令連帶支付易某潤滇公司2萬元合理開支,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易某潤滇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爲,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線廠通過簽訂購銷合同確定潤某公司從米線廠採購米線的統購價格,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爲人再通過潤某公司股東會決議、調價通知等形式,分別固定了米線廠向米線攤位、中間商銷售水米線的零售價格、供貨價格,達成並實施了固定水米線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爲人還以潤某公司的名義與中間商達成合作協議、與米線攤位達成供貨協議,要求中間商和米線攤位只能派送或銷售協議廠家生產的米線,如違反要求,則須向潤某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同時協議廠家將聯合對該中間商、米線攤位實施斷供。前述購銷合同也約定,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線廠除自有業務外不得向潤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銷售,並要求籤訂購銷合同的米線廠不得接受中間商竄廠採購米線,否則處2∼5萬元罰金。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爲人還採用簽訂保證書、成立專門工作小組等措施,並通過設置相應的獎懲機制,互相督促確保聯合抵制交易協議的實施。上述行爲導致協議內的米線廠、中間商、零售攤位相互配合、層層鞏固,排除協議廠家之外的米線廠進入當地米線銷售市場,且在實施過程中針對性地重點排擠、打壓易某潤滇公司,實施了聯合抵制的橫向壟斷協議並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
易某潤滇公司沒有提供可證明其損失的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訴壟斷行爲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被訴壟斷行爲的持續時間、對易某潤滇公司的影響等因素,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潤某公司賠償易某潤滇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0萬元,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爲人對潤某公司承擔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系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議案件。本案裁判通過對被訴壟斷行爲的細緻分析,闡明瞭具有競爭關係的數個經營者聯合抵制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經營者時所採取的橫向、縱向交錯的合同措施安排,認定案涉聯合抵制交易構成橫向壟斷協議。米線是深受雲南當地人民羣衆喜愛的日常生活消費品,本案裁判通過辦好關乎羣衆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彰顯反壟斷法治精神,對規範民生領域的壟斷行爲具有積極意義。
2.“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號服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搭售、拒絕交易行爲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383號[某化紡視訊維修站與中國廣電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中國廣電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廣電某鞍山分公司)系遼寧省鞍山市內唯一提供有線電視加擾信號和寬帶業務信號的企業。某化紡視訊維修站(以下簡稱某化紡維修站)與廣電某鞍山分公司於2018年11月23日簽訂一份爲期三年的合作協議,約定:廣電某鞍山分公司在合作區域內傳輸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號,某化紡維修站自行接入廣電某鞍山分公司有線電視網絡;合作區域內某化紡維修站供應客戶的機頂盒消耗完後只能使用廣電某鞍山分公司提供的機頂盒;合作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某化紡維修站有權優先續約。2021年11月21日,廣電某鞍山分公司函告某化紡維修站,合作協議履行期屆滿後不再續約。雙方協商無果,某化紡維修站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廣電某鞍山分公司停止實施拒絕交易行爲,按原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續簽合同;確認其搭售機頂盒和IC卡的行爲無效,允許某化紡維修站使用其他品牌的機頂盒和IC卡入網;賠償某化紡維修站支出的律師費。一審法院認爲,廣電某鞍山分公司的被訴行爲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據此判決駁回某化紡維修站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化紡維修站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爲,本案相關市場應界定爲遼寧省鞍山市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號服務市場,廣電某鞍山分公司是該市內唯一能夠將該項服務覆蓋全市的經營主體,故其在該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廣電某鞍山分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要求某化紡維修站在自行購買的機頂盒消耗完畢後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機頂盒,不僅限制、剝奪了某化紡維修站在有線電視機頂盒市場上選擇其他交易相對方的自由,也排斥、限制了其他現有或潛在的有線電視機頂盒供應商向某化紡維修站供應機頂盒的交易機會,構成搭售行爲。鞍山市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號服務市場由於歷史、政策、技術等多重因素疊加導致的客觀情勢變更,在合作協議履行期屆滿時已趨於自然消亡,雙方的合作模式已無延續之價值,且廣電某鞍山分公司已自行完成合作區域範圍的有線電視網絡建設,該區域居民用戶可正常收看有線數字電視節目,故廣電某鞍山分公司不再續約不構成拒絕交易。某化紡維修站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師費5000元,予以全額支持。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廣電某鞍山分公司賠償某化紡維修站合理開支5000元,駁回某化紡視訊維修站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拒絕交易行爲和搭售行爲的認定。本案糾紛雖然發生在有線數字電視加擾信號的供應方和接收方之間,但直接關係終端用戶收看有線數字電視的民生福祉。本案裁判對於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反壟斷司法職能作用,科學界定相關市場、精準識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爲的立法目的,具有積極意義。
3.“天然氣公司”捆綁交易案
——反壟斷行政處罰後繼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損害賠償確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47號[海東華某燃氣器具商貿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與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
【基本案情】海東華某燃氣器具商貿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某燃氣器具公司)起訴稱,2017年10月,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向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民和縣)某灣村馬某等10餘位村民銷售並安裝燃氣壁掛鍋爐。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某天然氣公司)在受理案涉村民天然氣用氣申請時,要求案涉村民必須安裝川某天然氣公司指定的壁掛鍋爐,否則不予接入天然氣,案涉村民被迫拆除已安裝的壁掛鍋爐,因壁掛鍋爐拆除後無法再次銷售,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因此遭受損失,請求判令川某天然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72萬元。2020年5月,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川某天然氣公司違反反壟斷法有關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的規定。川某天然氣公司對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兩審行政訴訟,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在本案訴訟時已經生效。一審法院認爲,川某天然氣公司的被訴壟斷行爲屬於反壟斷法禁止的搭售行爲,判決川某天然氣公司賠償華某燃氣器具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川某天然氣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爲,本案系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後的後繼民事賠償訴訟。案涉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川某天然氣公司作爲民和縣主城區唯一的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企業,在2009年至2018年期間,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搭售商品行爲。川某天然氣公司未能提交證據推翻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在提交了已經生效的案涉處罰決定書後,無需再行舉證證明川某天然氣公司實施了本案被訴壟斷行爲。由於川某天然氣公司的搭售行爲,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向案涉村民銷售並已經安裝的壁掛鍋爐因不能接入天然氣而無法使用,華某燃氣器具公司被迫將鍋爐價款退還村民。華某燃氣器具公司以其向村民退還的壁掛鍋爐價款和鍋爐安裝費合計10.72萬元主張經濟損失,鑑於鍋爐安裝費已經實際發生,且壁掛鍋爐對安全性要求較高,拆除後的壁掛鍋爐二次銷售價格將急劇下降,一審法院酌定8萬元,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處罰決定後發生的後繼民事賠償訴訟。本案裁判依法減輕原告對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的舉證責任,並綜合考量原告的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判決被告賠償損失,對懲治壟斷行爲,保障基層民生,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規範民用天然氣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提高人民羣衆的反壟斷法治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4.“蔬菜批發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
——仲裁協議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終748號[譚某與長沙馬某堆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譚某起訴稱,長沙馬某堆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某堆公司)在湖南省長沙市長沙縣蔬菜供應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017年12月,譚某作爲蔬菜批發商戶與馬某堆公司簽訂涉案合同,入駐馬某堆公司經營的吉某物流園。2023年6月,馬某堆公司以譚某同時還在紅某市場經營爲由,單方面將譚某的服務費收費標準提高到之前的3倍,並稱只有譚某退出紅某市場,才能恢復原服務費收費標準,且不退還已多收取的服務費。譚某認爲,馬某堆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定譚某隻能與其進行交易,以不公平高價要求譚某支付服務費,對相同條件的商戶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故起訴請求解除譚某與馬某堆公司之間簽訂的涉案合同,判令馬某堆公司向譚某退還剩餘租金、入駐費及多收取的服務費,並賠償譚某經濟損失。一審法院認爲,涉案合同存在仲裁條款,一審法院對本案無權管轄,裁定駁回譚某的起訴。譚某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爲,雖然涉案合同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可申請仲裁予以解決,但由於本案審理並不侷限於涉案合同所約定的譚某與馬某堆公司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還涉及對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爲的認定,並且馬某堆公司是否實施了被訴壟斷行爲直接關係到公平市場競爭秩序、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以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即當然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本案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爲系發生在涉案合同履行中的行爲,且譚某訴請解除涉案合同,本案應當作爲壟斷民事糾紛並依照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遂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目前,一審法院已重新立案,正在審理中。
【典型意義】本案依據最新發布的反壟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同時明確了應結合原告的訴請確定因合同履行行爲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管轄的標準。本案裁判彰顯了反壟斷法作爲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地位,對規範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壟斷糾紛具有參考意義。
5.“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
——技術秘密侵權判斷及停止侵害的具體措施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威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威某汽車製造溫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後離職赴威某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威某四公司統稱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於2016年離職後即入職。2018年,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某兩公司統稱吉某方)發現威某方兩公司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爲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以下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專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吉某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1億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威某汽車製造溫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某溫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其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700萬元。吉某方、威某溫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爲,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通過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威某方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全部涉案技術秘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爲。二審判決在總體判令威某方應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其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除非獲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不得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涉案12件專利;將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燬或者移交吉某方;以發佈公告、公司內部通知等方式,將判決及其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員工以及關聯公司、相關部件供應商,並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商業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等。考慮威某方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侵權情節惡劣、侵害後果嚴重等因素,對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威某方應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約6.4億元。爲保障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二審判決進一步明確如威某方違反判決確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處分12件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等。
【典型意義】本案是有力打擊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爲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體判斷侵害技術秘密行爲的基礎上,不僅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確定賠償數額,還對於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及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等進行積極有益的探索。充分彰顯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態度和打擊不正當競爭的堅定決心,有利於營造尊重原創、公平競爭、保護科技創新的法治環境。
6.“輕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組織刷量、製造虛假流量的虛假宣傳行爲的認定
【案號】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號[北京微某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大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愛某馬(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抖某平臺系北京微某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微某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分享平臺,根據用戶需求推送視頻,其算法推薦機制系基於視頻完播率、評論數、點贊數、分享數、直播間人氣、用戶粉絲數等若干指標設計的算法程序,依賴於用戶對視頻、直播等的真實反饋從而實現智能推送。杭州大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大某公司)設計、開發、運營針對抖某平臺的“輕抖”產品(包括官網、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對增加粉絲量、播放量等數據有需求的用戶在“輕抖”產品上有償發佈“任務”,吸引其他用戶在抖某平臺上完成關注、觀看視頻等任務後賺得賞金。愛某馬(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某馬公司)系“輕抖”產品的收款方。北京微某公司以二被告組織運營“輕抖”系列服務產品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爲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共同承擔450萬元的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北京微某公司對以視頻播放量、直播間人氣及抖某平臺用戶粉絲數爲代表的數據整體享有競爭法上的合法權益,其就抖某平臺的運營及開發利用該數據資源能夠爲其帶來的商業價值及競爭利益應獲得保護。被訴行爲通過運營交易平臺,幫助、指引流量需求方發佈需求任務,“接任務”用戶僞裝成正常用戶完成刷量任務,人工製造虛假點擊量和關注數量,干擾了平臺流量分配機制,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共同承擔400萬元的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爲打擊“刷粉刷量”等網絡黑灰產業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準確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制止虛假宣傳行爲的法律規定,及時、有效規制爲平臺主播組織“刷粉刷量”、不當獲取流量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爲,對於引導、促進平臺主播誠信經營,保障健康直播業態,營造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7.“施耐德”仿冒混淆糾紛案
——對侵權獲利巨大的惡意侵權行爲賠償數額的確定
【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蘇知終19號[施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與蘇州施某德電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施某德電氣歐洲公司(以下簡稱施某德歐洲公司)將覈定使用在第9類斷路器、電開關等商品上的“”“施耐德”註冊商標許可給其投資的施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某德中國公司)使用。施某德中國公司在全國各地投資有多個電氣生產企業,且多以“施耐德”作爲企業字號。“”“施耐德”等系列商標在電氣行業和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施某德中國公司認爲,蘇州施某德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施某德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標識的行爲構成商標侵權,登記含有“施耐德”字號的企業名稱,並使用與“”商標核心要素“Schneider electric”近似域名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蘇州施某德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蘇州施某德公司辯稱,被訴標識的使用經境外公司授權,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標商譽的主觀過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訴行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蘇州施某德公司立即停止被訴行爲;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賠償損失4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蘇州施某德公司明知涉案商標及涉案字號的知名度,通過與境外公司簽訂品牌使用協議以獲取與涉案商標近似標識的授權,目的在於攀附涉案商標的商譽,一審判決對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認定正確。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及市場價值、蘇州施某德公司的主觀惡意、侵權行爲的時間及規模等因素,一審判決確定的4000萬元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爲嚴厲懲治“搭便車”等仿冒混淆行爲的典型案例。在有充分證據證實侵權獲利超出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正確適用裁量性賠償方式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有力打擊攀附他人商譽的市場混淆行爲,顯著提高侵權成本,充分體現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鮮明司法導向。
8.企業徵信數據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數據使用者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認定
【案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3民終4897號[深圳市長某順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與北京天某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長某順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某順公司)指控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公司)、北京天某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查公司)以下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1.在“天某查”網站發佈的數據中未包含其在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登記的股權信息;2.在“天某查”網站發佈的長某順公司與深圳奧某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某德公司)之間的持股關係與實際情況不符;3.在收到長某順公司的律師函及附件後,未對“天某查”網站中的數據進行修正。長某順公司據此請求判決二被告將其列入奧某德公司股東列表、消除影響並賠償其維權開支。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所涉原始數據爲長某順公司的對外持股信息,企業對外投資、歷史變更情況等直接關係其市場競爭地位。長某順公司作爲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運營的徵信數據系統中的數據原始主體,對於該徵信數據系統公佈的長某順公司的對外持股信息,具有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權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作爲數據使用主體,對於數據原始主體負有數據質量保證義務。如果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發佈企業數據時出現質量問題,會造成數據原始主體競爭權益的增加或減損,同時也會損害數據消費者基於其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本案中,“天某查”網站的經營者在收到長某順公司關於數據準確性問題的投訴及相關證明材料後,有義務對相關數據進行覈查並更新,但其既未審查投訴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也未採取合理措施糾正徵信數據系統中的數據偏差,導致長某順公司對外持股信息長期未能在“天某查”網站得以顯示。錯誤的持股信息必然帶來數據消費主體對長某順公司經營狀況的錯誤判斷,進而對長某順公司的市場競爭權益產生損害,並損害數據消費者的知情權與互聯網徵信行業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綜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遂判令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其經營的“天某查”網站將長某順公司的持股信息列入奧某德公司的股東信息頁面,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長某順公司合理維權開支30880元。
【典型意義】本案爲數據使用者不正當競爭行爲認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考慮大數據業態發展階段、商業模式、技術現狀,以及數字經濟發展現狀與規律,積極探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條款,合理確定原始數據主體競爭權益的範圍以及數據使用者應當承擔的數據質量保證義務等,對於促進數據產業健康發展,助力營造開放、健康、安全的數字生態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