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洗衣毀損概不負責?消保處:24家僅1家符合定型化契約

許多消費者常會赴自助洗衣店清潔衣物,但依現行法令規定自助洗衣店也要遵守「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可歸責於業者的衣物毀損、遺失等也要賠償。(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自助洗衣毀損概不負責?許多消費者常會赴自助洗衣店清潔衣物,但依現行法令規定自助洗衣店也要遵守「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衣物毀損、遺失等也要賠償,但消保處官員直言,洗衣定型化契約多規範傳統單件送洗衣物,已建議經濟部另立新定型化契約或在原定型化契約中另立新章以符現今經濟情況,但不符合洗衣定型化契約已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

依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送洗衣物因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者,消費者不得請求返還原衣物。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之價值時,應考量折舊等因素,計算其賠償金額,若消費者未能提出發票或其他單據者,可依洗衣費用20倍賠償,最高賠償限額以1萬5000元。

依消保處查覈24家自助洗衣店業者,共有3家不符合建築安全管理、3家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但卻有23家不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其中有11家未有履約保障機制,22家事先約定送洗衣物遺失、被竊、失火或其他原因而滅失毀損者,企業經營者概不負責,還有18家洗劑商品標示不符合規範。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消保官樑明圳坦言,無論傳統的送洗或自助洗衣店仍皆一體適用「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部分契約內容對現行自助洗衣店已不適宜使用,已建議經濟部修正「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至於此次查覈也已通知相關機關裁罰或命其限期改善,不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最重可處最高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