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變空戶 需補4倍以上地價稅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適用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無營業用,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2。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衆如果因子女就學或是工作等原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雖實際居住該地,但因爲屬於空戶,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地價稅至少增加4倍以上。

納保官提醒,設籍人戶籍遷出,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直系親屬任1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享受相關優惠稅率,避免事後被補徵差額地價稅。

納保官表示,如果民衆將全戶戶籍遷出,之後再行遷回,仍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天,以書面、臨櫃或線上申報等方式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稅賦優惠,如果超過申請期限,則自申請的次年起才能適用,以今年爲例,要在9月22日前完成。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須備妥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