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損社區豪華立鍾「修2萬賠30萬」 小家教提告討回破鍾
▲桃園市翁姓男子自力救濟反擊,桃園地院判決勝訴 。(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翁姓男子2015年間擔任家教時,在蘆竹區一座社區因摔倒撞壞大型立鍾,雖以2萬餘元修復,但法院卻判決他必須以30萬元賠償社區,時任家教的翁男辛苦賺錢賠償後提告討回立鍾,桃園地院民庭最近判決翁男勝訴,社區管委會表示,將開會討論是否提出上訴。
桃園地院指出,翁姓男子於2015年6月間在蘆竹區「中悅新天鵝堡」社區因摔倒撞壞放置大廳中的大型立鍾,導致立鍾雕花裝飾斷裂,後來雖以2萬餘元價格修復,但後來法院派員鑑價卻以此立鍾雖經修復但市場價格卻已無價值,判決翁須賠償30萬元,等於是重買新立鍾價格。
桃院民庭認爲,曾將立鍾送請鑑定,鑑定結果出爐後,瓷器工藝品損傷修復程序繁複且市場接受度低,立鍾雖經修復但無法恢復原狀,仍可看出斷裂處痕跡,市場上價值幾乎爲零,所以判決翁男應賠償重置費用30萬元。
翁男獲悉判決結果,被30萬元鉅額賠償金嚇到,他只是個小家教,但爲支付賠償費用,四處兼課籌錢,也努力學習法律方面常識,完成賠償後就決定提告要討回已修復立鍾。
翁男透露,既然他已賠償社區全新立鍾重置費用,原本有瑕疵立鍾應該就屬於他,完成賠償30萬元後,向法院提出請求返還特定物之訴,主張依「民法」218條之1「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要求社區應將瑕疵立鍾歸還他。
地院民庭法官表示,社區既已獲得重置立鐘的重製費用,等於損害已完全填補,就無再保有瑕疵立鍾權利,判決翁男勝訴。
社區管委會認爲,翁男是因毀損立鍾造成社區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給付金錢或實物賠償責任,沒有理由請求移轉立鍾所有權,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由管委會開會討論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