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淺談永續報告書 可能的法律責任

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的編制法源,是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的營業細則及櫃買中心的業務規則分別訂定,並對於永續報告書內容的資訊與事實不符,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得處新臺幣3萬元之違約金。難道上市櫃公司的永續報告書的法律責任就如此而已嗎?永續報告書,若牽涉到證券交易法,事情恐怕就沒這麼簡單。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僞或隱匿之情事。另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4項所規定,已可以明確知道目前上市櫃公司的年報(Annual Report)是屬於證券交易法的範疇。但永續報告書是否屬於財務業務文件或業務文件?賴英照教授曾指出永續報告書是被歸類於業務文件的,故恐受證券交易法的規範。

如果永續報告書受證券交易法規範,那這議題就值得提出來討論。永續報告書是否虛僞不實或故意造假,過去在企業責任報告書的年代,似乎極少人關注這議題,但未來是否有上市櫃公司透過故意造假、虛僞隱匿等手段,漂綠其永續報告書的內容與數據,以取得永續獎項、永續高評比,甚或吸引投融資等目的?不無可能。

若永續報告書系歸屬於證券交易法的業務文件,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佈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僞之記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永續報告書的法律責任,恐怕不僅僅是區區3萬元的違約金罰款而已,可能還會有民事賠償及刑事的責任。

現行財務報表(Financial Report)之編制,除已納入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9款的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外,系明定由董事會編制,且由董事會委任會計師進行核閱或查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再行公告及申報。因此,爲釐清有關永續報告書的法律責任,似乎亦應比照財務報表編制程序,包括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管理,董事會有編制永續報告書之責任,並由董事會委任外部稽覈單位(第三方驗證機構或會計師)查證或確信,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再行公告及申報,以釐清未來法律上的責任關係。如此,永續報告書內容如有虛僞不實、故意造假的情事,第三方驗證機構或會計師、董事會都可能因此揹負相關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