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企並法第27條的前世今生

這二項規定,是在2015年修正企業併購法時增訂。但奇怪的是,筆者那時參與企業併購法修正的前期研究工作,以及後來關注行政院版草案的討論,都沒有發現第27條第14項與第15項規定。

現行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爲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同條第15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這二項條文的增訂目的爲何?從何而來?是不是以後發生經營權保衛戰,公司派都可以援引這二項主張市場派股東超過部分無表決權?從修正對照表只看得到:照委員所提動議,增列第10項及第15項,內容如文。如此看得出來這二項不是行政院提案條文,而是在立法院關門生出來的,看不到任何的增訂理由。

從立委提案說明,勉強可以拼湊出這二項爲何而生,緣由爲:併購實務肯認於併購初期的隱密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併購方得秘密進行,在未取得百分之十前,無需申報或公開。然爲兼顧併購隱密需求與有價證券市場資訊揭露規範,以及匡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與第178條規定成效不彰問題,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規定,明定未依法申報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

看到這裡,可以知道這二項爲我國的創舉。提案立委們爲了解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與第178條規定成效不彰問題,不是修正證券交易法,而是改寫企業併購法。更有趣的是,違反申報的效果,不是參照其他國家證券法規或公司法立法例,而是參考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此外,依照金管會函令,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的申報,又準用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的申報事項要點。

上述立法創意造就看似簡單的二項規定,但實際運用,還是可以挖掘出很多問題。第一,何謂爲併購目的?公開收購算不算?爲了拿下一席董事而取得股份算不算?第二,違反申報而超過部分股份無表決權,所謂無表決權是未申報前沒有表決權?還是永久沒有表決權?第三,違反申報就剝奪表決權是否違憲?是否應兼顧股東權益與有價證券市場健全發展?

當初提案立委們增訂這二項規定是爲了匡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與第178條規定成效不彰問題,從近來新聞事件看來,先不說是否導正證券交易法的問題,反而產生更多股東會與股東權的爭議。近來因公司經營權保衛戰引發本條的爭議,備受各界矚目,若能因此讓有關單位研究相關問題並修正規範,回顧這二項的前世今生,讓他們好好投胎轉世,算是功德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