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從英穩達聲請破產 看銀行授信準則

首先,檢討授信絕不能用事後逾放的結果來責難銀行或者借款的企業,畢竟授信與企業經營本來就都有風險,我們應該檢視的是兩個問題,一是銀行授信過程中有無按照授信準則?二是借款人是否用不實資料欺騙銀行?

就授信過程來說,需參照銀行公會制訂的「授信準則」以及各銀行的內部規定,在授信準則規定中,貸款有5P審覈原則,包含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有關貸款的擔保問題,過往金管會曾有因擔保條件違反債權保障爲由,裁罰銀行授信缺失的案例,英穩達的18.7億元「無擔保」貸款,是否符合債權保障的原則,值得研究。另有關支持函部分,保證與支持不是一個概念,在民法、公司法與授信準則中對於「保證」都有明確的定義,但並沒有「支持」的用語,況且大股東支持公司營運屬常態,用支持函來證明支持公司營運並無必要,所以一般貸款都要求大股東「化支持爲行動」,就是當貸款的保證人而不是隻有聲明支持。若銀行基於相信大股東的支持函,所以放貸不需要保證及擔保品,這樣的理由是否符合授信準則?若是符合,是否在一般的貸款,中小企業大股東只要證明其有財力,也可以跟進不用當保證人,改用支持函即可?

另一方面來說,英穩達曾經在109年申請銀行債權債務協商,根據銀行公會協商案件自律規範,英穩達應有提出營運及償債計劃書,若內容涉及不實欺騙,導致銀行錯誤放貸,則涉及銀行法刑責,銀行若有證據也應依法追究。附帶一提,根據協商案件自律規範,債務協商時銀行得要求英穩達大股東出具「繼續經營承諾書」,若大股東有出具承諾書,根據法令制式的承諾書內容,違反承諾內容大股東也會負賠償責任。

日本泡沫經濟時代,正是因爲銀行信用寬鬆,借錢不用什麼擔保,最終導致泡沫破裂,社會大衆都受到影響。企業經營有風險,銀行支持企業經營,授信上容許壞帳發生都無可厚非,但英穩達債務衍生出的授信過程的疑問,銀行或貸款人都應該向大衆說明是否符合授信準則及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