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紂為虐…技嘉子公司女經理輸出2平板電腦到伊朗 二審改判1年刑

技嘉集團投資的技宸公司前業務經理劉翠雅輸出管制物品到伊朗,與技宸一併被訴;劉女認罪,技宸辯無罪,臺北地院依貿易法判劉女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技宸公司則判罰金50萬元。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劉女1年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支付公庫20萬元、參加3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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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嘉集團2018年投資、創立子公司技宸,技嘉主要業務爲主機板及電腦系統設計、製造、銷售。劉翠雅擔任技宸業務經理時,負責國外客戶開發、交易條件相關議定業務,並於產品數量在100臺以下有決行安排出貨的權限,技宸公司則負有建置法令遵循的法律上義務。

2018年12月,劉翠雅承接伊朗伊斯法罕「Dadeh Parsian」出貨業務,與「Dadeh Parsian」的執行長Milad Amirian確定出貨日期,代表技宸委託長榮物流將貨物出貨到伊朗「Dadeh Parsian」公司。

檢調指控,2018年12月12日出貨前,技宸先出具「輸出貨品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切結書」委託長榮物流報關,但因貨物內含有鋰電池,之後即辦理退關。同年月17日,技宸再次委託長榮物流報關出口貨物,也出具切結書,但依經濟部函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的規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應向國貿局申請許可才能報關,於是又委託長榮物流辦理退關。

兩次無法輸出後,劉翠雅與香港的貨物承攬人商議,將貨物的收貨地改爲香港,再迂迴轉往伊朗,檢調偵查,起訴劉翠雅、法人技宸公司。

北院開庭時,劉翠雅坦承犯行,技宸公司否認犯罪。技宸的辯護人說,貿易法法條中所謂的「輸往」,應解釋爲輸「至」,管制貨品僅送到香港,沒有證據證明貨物進入伊朗,不構成犯罪。

北院認爲,技宸公司對劉翠雅的犯行有未盡監督管理義務上的疏失,應就不作爲負法人刑事責任,認定劉翠雅、技宸都有罪。劉翠雅輾轉運送掩蓋不法,輸出貨品雖僅是2臺平板電腦,主觀上她或許認是「小惡」,但因伊朗極力擴武、發展核生化武器,民主陣線國家大多對於伊朗予以制裁,以避免助紂爲虐,劉女對臺灣國際形象傷害至巨。北院也認爲每一個國民的小錯,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影響,技宸公司應有社會責任,處罰金50萬元。

檢方就劉翠雅科刑部分上訴,高院認爲她犯的罪法定最高度刑爲5年有期徒刑,中間刑度爲2年6月,但一審卻只判8月,不符合自由裁量權的內部界限,檢方上訴有理。

高院考量伊朗擴武遭民主陣線國家制裁,劉女此舉傷害臺灣形象,但因僅輸出2臺平板電腦,因此改判1年徒刑。考量劉女沒有前科,高院認爲她經此事應不敢再犯,給予緩刑。

技宸公司前業務經理劉翠雅輸出2臺平板電腦到伊朗,臺灣高等法院今依貿易法非法輸往管制地區罪判她1年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支付公庫20萬元、參加3場法治教育。資料照片。記者陳柏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