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沒吃到社區餐會 自作主張扣抵管理費被告了

住戶沒吃到社區餐會,私自以餐費扣抵管理費敗訴。(吳康瑋攝)

一名廖姓住戶因爲沒有吃到社區所辦的年度聯歡餐會,以餐費扣抵管理費,經管委會多次催繳仍沒有結果後,因此挨告,但廖姓住戶認爲因自己沒有吃到聯歡餐會,權益受損,所以用餐費來扣抵管理費,並沒有問題,對此,基隆地院則認爲,沒吃到餐會跟沒繳交管理費,完全是兩回事,因此判廖姓住戶敗訴。

新北市某一社區管委會,於去年底辦理住戶聯歡餐會時,邀請住戶出席吃飯,並規劃每戶800元的餐費,並由社區的共同基金會來支付,但有一位名下擁有3間房子的廖姓住戶,因爲沒有出席吃到年度聚餐,因此在繳交管理費時,將原本要繳交的3戶共計1萬餘元的管理費,自己折抵3戶共2400元的餐費,僅繳交7600元管理費。

管委會事後向廖姓住戶進行催繳,並廖住戶持續理會,因此管委會向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並邀求廖住戶儘快支付欠繳的2400元,而廖住戶則提起抗辯,並主張自己在年度聚餐前,有向社區總幹事詢問,若不出席餐會,是否可以扣抵管理費,但總幹事卻遲遲沒有迴應。

廖住戶指出,若總幹事有在事前及時的告訴她,沒有參加年度聚餐的住戶,形同放棄該一戶800元的餐費,不能扣抵管理費,她就會去參加聚餐,因此認爲是管委會害她蒙受損失,所以纔會以餐費來進行扣抵。

對此,基隆法院則認爲,廖住戶未能提出管委會決議「未參加社區年度餐會者,得以餐費扣抵管理費」的相關證據資料,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明定,住戶有繳納公共基金的義務,因此廖住戶「有沒有吃到年度餐會」及「是否欠繳管理費」爲兩回事,判廖住戶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