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發佈程序化交易委託新要求 券商有權拒絕、並向監管報告高頻交易中的異常交易行爲

爲落實程序化交易管理新規,中證協日前起草制定了《程序化交易委託協議(示範文本)》下發給券商。其中高頻交易管理單列一章,除了對高頻交易定義、額外報告義務規定之外,還提出高頻交易的額外管理要求,即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爲的,券商有權採取拒絕委託、撤銷相關申報、暫停提供服務或終止與該投資者的委託代理關係等措施,並向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報告。(財聯社記者 閆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