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迎新規,高頻交易成監管重點

程序化交易迎新規,高頻交易被重點監管。

6月7日晚間,滬深交易所發佈《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爲2024年6月14日。

5月15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下稱《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並授權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舉措。

此次《實施細則》對《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全面配套和銜接,針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滬股通管理、監督檢查等具體事項作出細化規定。

對此有業內人士稱,一方面,通過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加強機構合規風控管理、強化信息系統管理等安排,有利於促進程序化交易行業規範發展,更好發揮程序化交易在市場價格發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通過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健全高頻交易監管、開展差異化收費等方式,有利於降低程序化交易相對普通投資者的過度優勢,更好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相信細則會促使量化機構進一步降低交易頻率,更多研發長線投資策略並專注於資本市場價值發現功能。整體來看,可以提升資本市場穩定性並促進量化投資機構長期的健康發展。”上海衍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顧王琴對第一財經記者稱。

高頻交易被重點監管

高頻量化交易近年來頗受市場關注。此次《實施細則》結合高頻交易特點和潛在風險,借鑑海外經驗,將高頻交易作爲監管重點。

高頻交易具有短時間內申報、撤單頻率極高,日內申報、撤單筆數巨大的特徵,尤其高頻量化交易全程沒有人工干預,對於交易所繫統安全和市場秩序的潛在影響相較於普通程序化交易更加突出。從海外程序化交易監管經驗看,普遍將高頻交易作爲監管重點,採取訂單標識、加收費用、禁止過快指令等方式從嚴管理。

此次《實施細則》專章對高頻交易管理作出了規定,明確了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即:將投資者交易行爲存在單個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個賬戶單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情形的,認定爲高頻交易。

同時,《實施細則》從程序化交易報告、差異化收費、交易監管等方面提出差異化的管理要求。

具體來看,一是額外報告,除一般報告要求外,還要求高頻交易報告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等額外信息。二是交易收費安排,明確將根據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等指標設置收費標準,加收流量費、行情信息使用費等費用,提高交易成本,削弱高頻交易的過度優勢;三是加強交易監管,明確交易對高頻交易重點監控,進行高頻交易發生異常交易行爲的,可以按規定從嚴採取自律管理措施。

有機構人士分析稱,《實施細則》在高頻交易的判斷標準和差異化監管安排上爲市場提供明確指引,目的在於一定程度上削弱高頻交易在技術、信息和速度等方面的過度優勢,管控消極影響,引導高頻交易規範發展,讓各類投資者在一個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中博弈。

提高異常交易監控標準

除了高頻交易外,《實施細則》還對交易行爲管理、信息系統管理、滬股通管理等具體事項作出細化規定。

在交易行爲管理方面,《實施細則》細化了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四類重點監控的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爲類型,明確機構、會員的合規風控職責。

現行公開的異常交易認定標準,主要針對單一賬戶、單一股票的交易行爲,對程序化交易存在一定不適應。《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異常交易認定標準,提升交易監控指標的針對性,重點監控可能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的異常程序化交易行爲。

在業內看來,相關監控指標聚焦高頻交易行爲等關鍵少數,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需求,普通投資者對監控將“無感”。

同時,《實施細則》提高了量化交易成本。參照國際監管實踐,對過度佔用系統資源的高頻交易等行爲,將收取更多費用,實行差異化收費。《實施細則》還要求證券公司合理使用主機交易託管資源,並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爲各類投資者提供交易單元服務,不得爲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提供特殊便利,以公平分配交易資源。

此外,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細則》對北向程序化交易管理作了細化,包括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執行交易監控標準,對其異常交易行爲開展跨境監管合作等。

顧王琴認爲,《實施細則》限制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在信息、技術等方面相對於中小投資者的優勢,能夠更好地維護中小投資者羣體的利益。同時,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落實全鏈條監管,能夠促進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完善內控合規體系建設,使程序化交易系統開發者和運營者提高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技術開發標準,確保程序化交易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影響幾何?

A股市場程序化交易從2014年開始逐漸發展,目前在股票市場的交易佔比在30%左右,已經成爲影響市場的一支重要力量。

國內程序化交易大致可以分爲三個階段:一是萌芽階段(2014年),當時的程序化交易佔比較低,2014年也被部分業內人士稱爲程序化交易發展“元年”;二是螺旋上升階段(2015-2018年),規模逐漸增長;三是快速發展階段(2019年至今),2019年起程序化交易快速發展,成爲重要的一類投資者。

在上述機構人士看來,作爲一種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對市場影響具有兩面性。一方面,程序化交易在提升市場活躍度、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場流動性。另一方面,程序化交易確實在一些特定時點也存在策略共振、交易趨同等問題,加大了市場波動,也因其技術、信息和速度優勢,引發了市場有關其不公平性的質疑。

“我們要理性、正確地看待程序化交易,不能‘一刀切’地全面禁止,但同時也不能任由其發展,不受任何約束和管控。總體應當從趨利避害、規範發展的角度,引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合規交易,發揮其積極作用,管控好消極影響,切實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健康發展。”他稱。

市場關心的一個問題,則是此次《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後,是否會限制流動性,導致市場下跌?

對此,上述機構人士認爲,《實施細則》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引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規範其交易行爲,減少市場衝擊,平抑市場波動。市場對此應當客觀理解,理性看待,避免過度解讀、片面解讀。

“合理全面的監管能夠提高廣大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資金進入市場,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顧王琴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