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國道三號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污染案皆按規定辦理
媒體報導,國道三號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污染案,中油隱匿污染先低價投標,待整治後又高價搶標。中油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各審法院對東山加油站土壤污染責任見解迥異,足徵中油所證,尚非無稽;101年及107年投標價格均純系參考當時經營環境及市場狀況,報導中所提隱匿污染及先低價投標、後高價搶標云云,皆屬外界臆測妄斷之言。
加油站租賃及轉手皆需依法在交接前經公證單位進行污染檢測,並陳報環保單位備查,政府對污染防治皆有完備法律規定,中油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中油指出,「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招標,96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年期間由中油得標承租,101年7月由臺亞得標並在中油經營結束後接手。
在經營權移轉時,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移轉經營時要檢具土壤污染調查、檢測報告,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中油除自行委託環境科技公司於交接前,檢測合格外,高公局亦再委託另一環保科技公司,並在社團法人臺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的協力監督下進行土壤檢測事宜,故本案系在三方見證下檢驗合格,並將結果報臺南市環保局核備,完全依法、依約辦理。惟臺亞接手經營後,於站區發現局部污染,據以提出負擔污染請求。
臺北地院於106年5月12日一審判決中油全部勝訴,臺亞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7月31日二審改判臺亞全部勝訴,獲判賠金額1,575餘萬元加計利息,中油不服上訴三審遭駁回,全案定讞。
中油強調,各審法院對於該加油站土壤污染責任見解迥異,惟中油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並已完成污染費用負擔。
101年及107年兩次投標均系參考當時經營環境及市場狀況訂定投標價格,且身爲國營事業,一切作業自以公平、公開、公正爲準則,絕無媒體報導中所指出101年以低價故意讓競爭對手得標,6年後待整治完成後,再以高價搶標經營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