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抗告 最高行最快今裁定
針對中天假處分案遭駁,律師陳麗玲批評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小龍女」,指6年換照制度應適用「原則准許、例外不準」信賴原則。(本報資料照片)
陳麗玲律師主要觀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中天新聞臺換照申請,執照11日到期,中天聲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變更使用52頻位,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中天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9日完成分案,定今日評議,可望趕在執照到期前裁定。
中天委任律師方伯勳表示,本案事涉新聞自由、中天營業權及記者工作權,新聞自由基本權透過中天營運來實踐,NCC否決中天換照,嚴重侵害中天營運及475名員工的家庭生計。就算行政處分有效,因聽證程序有重大瑕疵,處分也有行政裁量濫用情況,中天在本案訴訟很可能勝訴,符合假處分聲請條件。
政治操作有目共睹
北高行駁回聲請的4大理由爲,中天未釋明本案訴訟勝訴機率高;中天仍有其他臺可營運,且損害可用金錢賠償等方式回覆,沒有急迫危險;新聞媒體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監督,准許假處分將使換照制度形同具文,影響NCC權能;頻位糾紛屬「私法」法律關係,不符行政訴訟、假處分要件。
律師陳麗玲則痛批,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小龍女」,表示聽證會鑑定人偏頗、離席等程序違失,及事後修改評分標準等,行政瑕疵、政治操作全民有目共睹,法官卻事先否定本案勝訴可能性,不給中天暫時存活機會,難怪全民譁然。
換照制度原則應準
陳並指,6年換照制度應適用「原則准許、例外不準」信賴原則,若依本件裁定理由,所有依法覈准換照的經營者只能短期規畫,臺灣企業勢必奔逃海外,國外業者也不敢來投資,因不確定風險太高。
她說,NCC監督權僅限於執照不得租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並須遵守硬體架設、使用頻率及工程人員資格評鑑等,裁定理由卻與新聞自由混爲一談,無異是大開民主倒車,且在NCC主委陳耀祥點名52頻位讓給公廣集團時,就已涉及公法關係。
陳麗玲期許最高行發揮道德勇氣,自爲裁定準許假處分,保護司法尊嚴,否則一旦52頻位被他臺使用,就算中天事後勝訴,還得另打國賠官司,情況更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