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終生監禁」 懲罰的是誰?(李永裕)

日前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規定必須在種種嚴格條件下始得適用,導致死刑在臺灣已「名存實亡」(圖/本報系資料照)

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監獄發生6名受刑人搶奪槍彈,挾持典獄長企圖越獄事件,事件最後以6名受刑人全部持槍自殺身亡而結束。6名受刑人中有1人是執行無期徒刑,有1人是應執行有期徒刑46年,且不得假釋,其餘4人也都是2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當時6名受刑人在與警方談判之際,曾提出多項訴求,其中一項即是刑期太長,這樣的一個重大事件,很顯然的隨着時間經過,已經湮沒在我們的記憶之中,不過因爲大法官的實質廢死,我們不能不喚醒我們的記憶。

日前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規定必須在種種嚴格條件下始得適用,導致死刑在臺灣已「名存實亡」(即「實質廢死」),因此社會上不乏倡議修法增訂「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即終生監禁),這些倡議者的出發點,是基於法院如果受限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而無法判處死刑,僅得判處無期徒刑時,須有特殊無期徒刑制度,永久監禁被告以避免被告重返社會。然而,筆者認爲這樣看似着重社會防衛、嚴懲重大犯罪的修法方向,在實務操作上非但無法達成預期目的,甚至在法理上也禁不起檢驗,終究只是國王的新衣,騙人騙己罷了,就算在立法院修法闖關成功,最後也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首先,別忘了憲法法庭在今年3月才作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示刑法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出獄後,故意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必須入監執行殘刑20年或25年的規定「違憲」,因爲大法官認爲「不分情節輕重,規定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應一律執行固定期間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無異剝奪受刑人再次獲得評估的機會,即有使受刑人受執行超過必要程度刑罰的可能,不符手段必要性」。大法官的話言猶在耳,如今倘若修法採取終生監禁,不也是另一種「剝奪受刑人再次獲得評估之機會」讓其執行永久的刑罰,難道能逃得過大法官的違憲審查嗎?人權團體過去主張死刑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難保不會主張「終生監禁制使受刑人永無明日,而失去復歸社會的希望,這與死刑相較,更是違憲的酷刑。」如果只是爲了暫時安撫因爲「實質廢死」而沸騰的民怨,卻在毫未評估違憲風險,以及我國已內國法化的禁止酷刑公約是否容許無假釋可能性的無期徒刑制度,就急就章的提出「終身監禁」制,毋寧是掩耳盜鈴的製造下一個憲法訴訟戰場。

其次,以目前司法實務上量刑過輕的現象來看,不得不正視法官佛心的審判心態。目前法官做成無期徒刑判決時,法官知道「無期」並非真正「無期」,而是有假釋可能性。但是,如果立法明定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時,對法官而言,當他宣告被告「無期徒刑」時,就意味着被告將終身囹圄桎梏,永無重見光明之日,試問,以目前爲人詬病的「一審重判,二審輕判」的量刑狀況,法官真的敢判終生監禁嗎?還是反而因爲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而判處有期徒刑?如果是這樣,不是反而與修法想達成的目的背道而馳嗎?

再者,終生監禁明顯與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監獄行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爲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可知受刑人在監獄服刑目的是爲了要「矯治」(也就是教化),讓受刑人「悔改」,最終讓受刑人「適應社會生活」也就是迴歸社會(出獄)。然而,一旦採取終生監禁,則受刑人不能假釋,等於永遠無法迴歸社會(出獄),顯然與監獄行刑法的立法目的,格格不入且互相矛盾。進而衍生的問題是,受刑人出獄無望,等於只能在監獄裡終其一生,受刑人又怎會想要服從監所管教,當個良順守秩序的優良受刑人?反正在監獄裡爲非作歹,打架鬧事或帶頭作亂,甚至殺人、性侵等,罪加好幾等的後果,跟現狀「終生監禁」一樣,服從管教對於受刑人而言,究竟有任何意義?

將受刑人一輩子關在監獄,永遠不能假釋,等於數十年長期間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不但無法達到矯治教化目的,也難以發揮監所管教的功能,更嚴重的後果,恐將進一步引發「大寮事件」再現,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制度趨使受刑人鋌而走險,因爲與其毫無假釋機會而在監獄老死,不如孤注一擲,設法越獄,僥倖成功的話可以重獲自由,哪怕爲時短暫;失敗的話,也只是跟現狀一樣繼續終生監禁。

任何的修法都不能只是紙上談兵,而不考慮實際執行面情形。我國監獄目前人滿爲患,超額收容情形嚴重,對於長刑期之受刑人已面臨管理上之困難,如果是終生監禁,對於監所空間、獄政管理的衝擊更可能是不可承受之重,不能在未聽取第一線矯正機關意見前就貿然修法。

記得電影《血觀音》結尾有一句經典臺詞:「世上最可怕不是眼前的刑罰,而是那無愛的未來」,用來形容終生監禁制度,正好恰如其分,一個不給予受刑人任何(出獄)希望的刑罰制度,其處罰效果的嚴厲與殘酷雖然可想而知,但正因爲此等嚴厲性,更應該深思熟慮是否能通過違憲審查檢驗,而非自嗨式的修法隨後又被宣告違憲。此外,還是必須評估這樣看似嚴刑峻法的修法,會不會反而迫使法官選擇有期徒刑,而使作奸犯科者更容易假釋出監?最後,終生監禁其實也是讓全國人民跟着一起受罪,因爲一旦受刑人終生監禁,等於是全國人民花納稅錢養受刑人一輩子,如此一來,終身監禁究竟是要懲罰做錯事的受刑人,還是懲罰全國人民呢?

既然死刑已經遭到大法官實質廢除,那麼「生不如死」的終身監禁,要如何面對大法官的檢驗?筆者不忍若干年後,發生終身監禁的條文被宣告違憲,屆時社會又要面臨終身監禁的人犯,可能被立即釋放的衝擊,不得不請社會各界重視終身監禁的惡果,別讓後代子孫收拾我們這一代留下的爛攤子!(作者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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