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萬萬稅 史料指出繳稅開端來自荷蘭人

▲此爲約繪製於乾隆年間(1764~1770)的〈廣州城珠江灘景圖〉,岸上官署門前懸掛「總巡稅課」旗幟,這是海關所在。臺灣的稅創始於荷蘭時代,在大灣大員)、魍港設立海關,課徵出口稅。1630~1650年代的臺灣海關,可以從這張圖產生聯想。(圖/遠流出版提供)

生活中心/臺北報導

臺灣的稅,始自荷蘭時代的海關,1625年7月1日,臺灣評議會決議:從大灣(大員)出口輸往日本貨物,一律課徵出口什一稅。這是近現代臺灣稅政開端。此後,各種稅目陸續出籠,諸如:1626年捕魚稅,徵收捕獲量10%的實物稅;1629年牡蠣稅,繳交牡蠣殼充稅;1629年進口貨物稅,所有進口貨物,課徵什一稅等等。1638年5月底,臺灣當局推出一項新的政令:「今天用中文、荷蘭文貼出公告,所有人在熱蘭遮市鎮房屋交易買方賣方都應繳納十一稅。」這是房屋交易稅首次開徵。

遠流出版推出的《解碼臺灣史1550-1720》中,作者中研院臺史副研究員佳音與文字工作者黃驗進行了史料考證,指出荷、鄭、清三個時代的稅目有許多脈絡相連之處,荷蘭人在商言商,是「萬萬稅」的始作俑者,諸般苛捐雜稅,大多是荷規鄭隨、鄭規清隨。

兩位作者表示,1624年第一任臺灣長官宋克剛抵臺灣不久,寫信給巴達維亞總部說,俟一切安頓後,就要藉由稅收來補貼沉重的開銷。隔年有兩艘日船攜帶7萬兩銀,經由臺灣向中國購買生絲,立即造成絲價大漲,荷蘭人決議向日本人徵收出口什一稅:之後對中國漁船核發通行證、徵收漁獲量的10%;初期採收牡蠣的漁民,應將牡蠣殼繳給商館抵稅;而燒製磚頭、砍伐木材等也須繳稅;到了1650年代,所有出口貨物全須繳稅,一網打盡。

資料顯示,當時主要稅收項目有:人頭稅、米作什一稅、獵鹿執照稅及鹿肉出口稅烏魚稅等。1620年巴達維亞當局向華人徵收人頭稅,1640年在臺灣開徵,按月催繳。隨後自1642年起,陸續將獵鹿執照稅、人頭稅、米作什一稅、捕撈稅等改爲承包制,以公開標售方式,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徵稅承包權,此一模式謂之贌(Pacht),在公司爲「出贌」,得標者爲「贌商」。1642年將獵鹿執照稅改爲以村社爲單位出贌,稱爲「贌社」,得標者獨佔一個劃定區域的收購、交易等權利。

作者指出從荷、鄭、清三個時期的稅目來看,荷蘭人無疑是「萬萬稅」的始作俑者,鄭、清諸般苛捐雜稅,多系荷規鄭隨、鄭規清隨;荷蘭人在商言商,全民皆稅;鄭氏時期軍餉繁重,課徵浮濫,來臺文士徐孚遠詩云:「丁錢既已徵,望屋算突煙。尚有無名稅,飛檄正紛然」;1674年鄭經西征,攻下漳州潮州後,命人掌理鹽政,「每石鹽價二錢,徵餉四錢」,這意思是,營業稅高達200%!1678年久圍泉州不下,公帑軍需兩缺,乃在定稅目之外,另徵大餉、大米、雜餉、月米、櫓槳、棕麻、油、鐵、釘、炭、鵝毛等稅。

特別的是,鄭氏時期還向僧侶道士徵收僧道稅(全臺員額45名),直到清代發給僧道執照(牒文)才免其稅。另外,清代開徵的檳榔餉,承襲自荷蘭時代,在巴達維亞、臺灣都課徵檳榔稅,鄭氏、清代都延續前朝稅目。從文獻看出,當時嚼食檳榔之普及,如《臺灣府志》說:「有一朝之忿,即以檳榔睦之」、「相逢歧路無他贈,手捧檳榔勸客嘗」。《臺灣縣誌》也說:「臺地僧家,每多美色少年,口嚼檳榔,臺下觀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