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對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配套制度規則作出適應性調整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劉羽佳、劉慧)記者27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中國證監會對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配套制度規則作出適應性調整,並就配套制度規則中擬集中“打包”修改、廢止的89件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2件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正式施行。新法實施後,中國證監會對現行證券期貨制度規則做了系統梳理,採取集中修改與分散修改相結合的形式,開展配套規則修改完善工作。
本次擬“打包”修改、廢止的制度規則均系按照新公司法和上述實施規定等作適應性調整,不涉及實質性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結合新公司法和實施規定有關上市公司應當設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的規定,刪除《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的規定。同時,在《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等規則中明確,非上市公衆公司、證券公司等應當依法選擇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作爲內部監督機構。
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則中增加、調整公司治理相關規定,與新公司法做好銜接。
三是調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獨立董事的規定,落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四是調整文字表述,包括將“股東大會”修改爲“股東會”,調整引用的公司法條文序號等。
五是考慮到《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和《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與新公司法衝突,或者已被新的規則替代,擬予以廢止。
此外,爲穩妥有序推進擬IPO企業、上市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等的內部監督機構調整工作,中國證監會修改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等規則,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和組成等作出細化規定,同步制定了過渡期安排,爲有關主體預留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內部監督機構調整。
中國證監會表示,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規則後按程序發佈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