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擠地鐵致10級傷殘索賠17萬 法院:無需擔責
湖北武漢一女子乘坐地鐵上車時,右腳踏入站臺與列車之間的縫隙處,導致腳部受傷,楊女士將地鐵集團公司和地鐵運營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7萬餘元。
2019年6月6日,52歲的楊女士乘坐武漢地鐵2號線至螃蟹岬地鐵站,換乘地鐵7號線。當時人流量較大,楊女士上車時右腳踏入站臺與列車之間縫隙處,導致右腳受傷。
楊女士感覺身體不適後,找地鐵工作人員呼救。隨即,地鐵工作人員對楊女士開展急救措施,提供了急救箱和輪椅,並送楊女士就醫。
經診斷,楊女士爲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皮膚裂傷,在醫院住院治療了43天。後經鑑定,楊女士的傷殘等級爲十級。
楊女士認爲地鐵集團公司和地鐵運營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責任,2019年10月,將兩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7萬餘元。
資料圖。來源:大楚網
法院:地鐵無需擔責
今年1月,此案在武昌區法院開庭。經審理,法院認爲,地鐵集團公司非本案適格被告,依法不承擔責任。
螃蟹岬地鐵站爲曲線站臺,其站臺邊緣與靜止車輛車門處的間隙110mm符合國家標準。
地鐵運營公司作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在地鐵站張貼“小心夾手、小心站臺間隙”等安全警示標語、並進行廣播提醒、站臺設備設施不存在缺陷,在楊女士受傷後及時給予救助、並協助送醫,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楊女士只要稍加註意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意外的發生是由於楊女士自身原因導致的,地鐵運營公司對此無過錯,無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決,駁回楊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楊女士並未上訴。(來源:浙江普法)
誤了航班告地鐵公司
據瞭解,這也不是武漢地鐵運營公司第一次背鍋了
一家五口乘地鐵趕飛機,遭遇了地鐵通信故障,多坐一站後又返回耽誤了時間,錯過航班造成損失。事後,當事人童女士將湖北武漢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改簽費及其他損失共計千餘元。去年3月1日,礄口區法院一審宣判,認爲被告不構成違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介紹,乘客誤機後告航空公司索賠的案例較多,但告地鐵延誤行程的,該案是全國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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