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點迷津 | 什麼是醫療期?期限是怎麼設置的?

6月初,曉婷入職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公司與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8月初,曉婷因病住院,醫生開具了一個月的病假單。躺在病牀上的她擔心不已,自己還在試用期,會不會就此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呢?詢問了HR才放寬心,原來有一個叫醫療期的說法…那麼,到底什麼是醫療期?

什麼是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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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是怎麼設置的?

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爲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案例中的曉婷入職不滿1年,也就是入職的第1年,她的醫療期爲3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中曉婷儘管在試用期內,但她也享有醫療期,且她開具了病假單,所以公司不能以她請病假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如在生活中、工作中遇到法律問題,如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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