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海保法草案拍板!主管單位可劃設海洋庇護區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黃婉婷攝)

臺灣四面環海,最能落實海洋永續精神的海洋保育法,卻因獨缺行政院版本草案,立法進度延宕,行政院會今日總算正式拍板,草案中設計審議會機制,讓用海單位參與決策,並賦予主管機關畫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爲、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權限,並提供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等公民監督途徑。

2019年國內通過《海洋基本法》,明定政府2年內完成制定基於生態系統爲基礎的保育法令,海洋三法中卻只有《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通過,《海洋保育法》、《海域空間管理法》未有下文,不過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日前透露,海保法草案將列爲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政院也於今日院會中正式通過,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海保法草案計5章30條,管碧玲指出,本次立法賦予主管機關5大權限,首先,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且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爲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爲海洋庇護區;第二,可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妥善管理保護區。

第三,可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爲活動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第四,可以進行相關調查以及實施保育覆育措施;第五,可以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

其次,管碧玲指出,爲能讓全民參與及監督各項相關作爲,該法也提供「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二大途徑,獎勵民衆舉發違法事件,以及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爲避免影響現有用海單位權益,該法同時設計有三項保障。管碧玲說,首先針對庇護區劃設以及規範禁限制行爲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以及相關機關組成,妥爲考量利害關係人權益。

其次,就庇護區採分區管理,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的利用行爲,例如從事採捕海洋生物,在緩衝區內經核可得爲之,又諸如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在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內,經核可亦得爲之。

第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畫定海洋庇護區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覈准的行爲,得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