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三讀通過 違法進海洋庇護核心區最重罰50萬
經過多年溝通協商,海洋保育法在朝野黨團與全國各界人士高度共識以及國人的支持下,今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摘自立院直播)
經過多年溝通協商,海洋保育法在朝野黨團與全國各界人士高度共識以及國人的支持下,今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同時,海委會甫完成海洋污染防治法35項子法增修訂,並獲行政院同意設置海污基金,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欣喜表示,這是臺灣守護海洋的雙囍臨門。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指出,社會各界多年來對海洋保育的期待,今天起可以說進入起而行的新階段。未來臺灣海域生態的「守」與「護」將在這兩部法的作用下,更加有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確保海洋生物多樣性及提升海洋保育的效能。
管碧玲回顧,自去年一月上任以來,即以強化海洋法制作爲首要目標,五月即完成修訂「海洋污染防治法」三讀,本着充實財源、強化工具、公民參與、接軌國際等4大目標,及設置海污基金、強化污染管理、全面提升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接軌國際等5大主軸修法重點,陸續完成35項子法增修訂。 管碧玲指出,非常感謝長官的支持,昨海污基金亦獲行政院同意設置,可逐年向污染肇因者徵收海污防治費以充實基金,運用於海污防治工作及因應隨時突發的海污事故,彌補公務預算限制。
管碧玲表示,海洋保育法是海洋法制推動中,難度最高、牽涉範圍對象最廣、權利義務關係也最複雜的一部法律。今日得以三讀通過,即是展現國人對於海洋保育已有高度共識;海洋保育法將在總統公佈後,由行政院擇定日期施行。
管碧玲進一步表示,海洋保育法是海洋保育強而有力的工具,有助於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3大目標,賦予主管機關劃定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爲、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並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及信賴保護原則等3大保障。公民也可藉由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條款等2大途徑監督政府各項作爲。
海洋保育法自2019年起草,歷經民間團體多年推動促成,並經過數十場以上的社會溝通及行政協調,包含立法院的公聽會及海委會海保署6場與漁民、原住民的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再經4次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委員逐條認真審議後,於今日院會完成三讀。
海委會指出,此次海洋保育法的新創條文,包括新建置的海洋庇護區架構以及有效保育措施區域(Other effective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將能藉多元且周延的制度,提升對於海洋的實質保護。而違法進入庇護區核心區,最高將處分新臺幣50萬元,惟對誤入者,則以先勸導驅離爲原則。對於各類遊憩、航行、採捕海洋生物等可能衝擊海洋生物的行爲,也將透過審議會研議合宜的管理方式,這部全新的海洋保育法,既充分迴應國際趨勢,更符合臺灣在地需求。 管碧玲強調,海洋保育是全民共識,原住民、漁民、保育團體、產業等都是達成海洋永續的重要合作伙伴。
爲了保障原住民及漁民之用海權益,特別強調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以及在推動海洋保護區所扮演的積極角色。其次,納入「審議會」多元決策機制,特別規範審議委員的三分之一爲原住民及漁民團體,並律定決策機制爲三分之二決,此委員配置以及決策機制在臺灣法制也是首見,彰顯對於在地族羣意見的重視以及權益的保障。
海保署署長陸曉筠補充,海保署近期另獲行政院覈定6年24億元「臺灣海域生態守護中長程計劃(114-119年)」,海保署將全力爭取立法院的支持,該計劃的重點工作包括海域生態監測、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海洋生物(釣魚、賞鯨)制度等永續資源利用、海洋生態系覆育(如濱海藍碳生態系覆育)及海洋保護區域的評估保護與巡守,以及與民間團體合作在地守護,希望能確保2050年實現「自然與人和諧共生」的願景。
海保署也體認到科學研究、法制建立、管理與執法彼此環環相扣,爲實踐海洋保育法,海委會已起草各項子法及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將盡速徵詢各相關機關與民間團體的意見,以完成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
管碧玲表示,海洋保育法的決策機制,破天荒設計成多數決,且保障原住民代表及漁民代表有否決權,讓原住民與漁民的權力極大化,未來的運作將是很大的挑戰。管碧玲表示,海委會的責任因此必須讓海洋保育的措施與庇護區的劃定符合科學的檢驗,並取得絕對的共識,若做不到就寸步難行。管碧玲表示,她有信心,相信臺灣社會對海洋永續有期待、有責任感,海洋保育法會團結所有愛海洋的力量,臺灣將跨出歷史性的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