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被友人勸進摩鐵 完事才報警 法官因沒正面拒絕判無罪

一名女子認爲被友人強行拐去汽車旅館開房間,事後報警提告,法官則認爲,男方並未以脅迫方式要求發生關係,且女子亦未正面拒絕,最終判決無罪。(示意圖/Shutterstock)

宜蘭一名女子小花(化名)去臺北找朋友A玩,並由A的友人B搭載前往赴約地點,但B男一見到小花就性慾大發,邀請小花前往摩鐵開房間,小花一度以有男友拒絕,最後仍妥協發生關係,事後控告B男性侵。一審判決B男無罪,案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爲判決無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小花控訴,2018年8月間前往臺北找朋友A玩,而朋友A因故沒辦法前來接小花,便找了小花不認識的友人B前往搭載,而B男一見到她上車就詢問「要不要去約會」,當時她沒想太多就前往,豈料B男卻違反她意願,強行脫去她的衣服,甚至逼口交1次。

對此,B男坦承有脫去小花的衣服,並讓她口交1次,但否認有強制性交,並稱小花是自願與他前往汽車旅館並自願爲他口交,過程中絕對沒有違反小花的意願。

一審期間,新北地院法官勘驗B男車上的行車紀錄器,發現B男曾問小花,「要先休息還是要先住宿」,小花則回覆,「不知道」、「都可以」,過程中B男均未用威脅的語氣說話,顯見小花在進入汽車旅館前早已知道B男要載她去,因此難以認定小花的性自主權有受到妨害,最終判決B男無罪。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再次勘驗證據,認定小花在與B男對話的過程中,B男不斷安撫小花,勸導小花前往汽車旅館,且小花自始至終只有委婉推託,並沒有直接或是正面表達反對。

法官認定,B男並無透過行爲壓抑或妨害小花的性自主權,雖其行爲造成小花不舒服,但尚難以被認定達到妨害、壓抑、違反小花性自主的程度,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