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遭傾倒面積約6.5座大安森林公園廢土 檢起訴181人判決出爐

彰化縣沿海鄉鎮農地及魚塭被違法棄置廢土,面積約爲6.5座大安森林公園,彰化地檢起訴土方清運業者等共181人,彰化地院審結,部分被告分處4月至3年不等徒刑、50萬至300萬不等罰金。(資料照,彰化地檢提供)

彰化縣芳苑、大城、二林及福興鄉等鄉鎮的農地及魚塭,被違法棄置來自北部的廢土高達140萬立方公尺、約52.5萬公噸,面積約爲6.5座大安森林公園,彰化地檢起訴土方清運業者等共181人,彰化地院審結,臺北市土石方公會理事長王建翔等人無罪,其餘被告分處4月至3年不等徒刑、50萬至300萬不等罰金,對於無罪部分,檢方研擬上訴中。

彰化地檢署查2年前查獲開挖、清運業者、土石方資源處理場、非法清運車隊、土地仲介、回填業者及地主等一條龍,以不實清運計劃書、土方聯單等文書掩護棄土實際流向,自民國110年9月起至111年8月,將140萬立方米,換算面積約6.5座大安森林公園的棄土,傾倒在芳苑、大城、二林、福興等地農地、魚塭。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共起訴181人(含法人)。

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爲,此案土石未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任意傾倒建築工程產出物,已造成實際或潛在環境危害,違反該方案訂定目的「維護環境衛生與公共安全」,且土方開挖後有發現石塊、廢磚等物品,顯然未經篩選,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彰化地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爲部分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有相當制度、規模,危害甚大,且是有計劃進行,因而依被告等人之犯罪後態度、參與情節等情,將清運公司負責人及土資場人員處以有期徒刑4月至3年不等徒刑;清運公司法人科處50至300萬元不等之罰金;土方回填業者、仲介人員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至3年不等徒刑;提供土地的地主、司機則分別論處有期徒刑4月至1年不等徒刑。

法院諭知沒收犯罪所得2億3602萬餘元,其中業者已自動繳回價值合計4859萬餘元之現金及土地,另沒收犯罪所用車輛;另士石清運業者凃男、蔡女坦承犯行、繳交犯罪所得、犯行所生危害程度及回覆土地原狀等情形,宣告緩刑3年;而臺北市土石方公會理事長王建翔等人,彰化地院因事證不足,判處無罪,對此彰化地檢表示,研擬上訴中。

彰化縣環保局長江培根表示,環保局配合彰檢共開挖107筆土地,爲督促相關清理義務人儘速清理,已在今年5月22日召開土方一條龍後續清理說明會,函文通知違規回填業者、仲介業者、土資場等人蔘與會議,會後9筆土地清除獲解除列管,其餘30筆將陸續辦理清理作業,未提送清理(運計)畫者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限期清理,並請法院諭知土地所有權人協助清理本案爲量刑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