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 傾倒廢土案 判決結果出爐
彰化縣沿海鄉鎮農地及魚塭被違法棄置廢土,面積約爲6.5座大安森林公園,彰化地檢署起訴土方清運業者等共181人,彰化地院審結,部分被告分處4月至3年不等徒刑、50萬至300萬不等罰金。(彰化地檢署提供/葉靜美彰化傳真)
彰化縣芳苑、大城、二林及福興鄉等鄉鎮的農地及魚塭,被違法棄置來自北部的廢土高達140萬立方公尺、約52.5萬公噸,面積約6.5座大安森林公園,彰化地檢署起訴土方清運業者等共181人,彰化地院審結,臺北市土石方公會理事長王建翔等人無罪,其餘被告分處4月至3年不等徒刑、50萬至300萬不等罰金,對於無罪部分,檢方研擬上訴中。
彰化地檢署2年前查獲開挖、清運業者、土石方資源處理場、非法清運車隊、土地仲介、回填業者及地主掛勾,以不實清運計劃書、土方聯單等文書掩護棄土實際流向,自民國110年9月起至111年8月,以一條龍方式將140萬立方米,換算面積約6.5座大安森林公園的棄土,傾倒在芳苑、大城、二林、福興等地農地、魚塭。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共起訴181人(含法人)。
彰化地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爲部分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犯行有相當制度、規模,危害甚大,且是有計劃進行,因而依被告等人之犯罪後態度、參與情節等,將清運公司負責人及土資場人員處以有期徒刑4月至3年不等徒刑;清運公司法人科處50至300萬元不等之罰金;土方回填業者、仲介人員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至3年不等徒刑;提供土地的地主、司機則分別論處有期徒刑4月至1年不等徒刑。
法院諭知沒收犯罪所得2億3602萬餘元,其中業者已自動繳回價值合計4859萬餘元之現金及土地,另沒收犯罪所用車輛;另彰化地院考量士石清運業者凃男、蔡女坦承犯行、繳交犯罪所得、犯行所生危害程度及回覆土地原狀等情形,宣告緩刑3年;而臺北市土石方公會理事長王建翔等人,因事證不足,判處無罪。彰化地檢署表示,研擬上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