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林茂明1票500賄選 判刑2年提上訴!二審駁回

彰化縣議員林茂明,去年競選連任涉嫌買票,遭彰化地院判處2年徒刑,林茂明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法官審理後在28日駁回上訴。(翻攝林茂明臉書/王煌忠臺中傳真)

65歲無黨籍彰化縣議員林茂明,去年競選連任涉嫌以每票500元不等現金,透過現任及前任助理買票賄選,彰化地院陸續判決林茂明當選無效、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刑2年,林茂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以侵害選舉制度公正性與廉潔性之惡性較重,28日駁回上訴,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一審判決指出,林茂明爲彰化縣議會第19屆議員,於2022年8月30日登記參選彰化縣議會第20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議員,爲求連任交付現金30萬元給助理吳金增,再由吳轉赴給前助理陳滿升,以1票500元向39位居住於彰化縣芬園鄉、具有投票權的選民行賄。

法官審理指出,林茂明在偵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減輕其刑,判刑2年,併科罰金60萬元,吳金增、陳滿升分別判刑1年6月、1年2月;林茂明以一時失慮、事後已坦承犯行、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服務鄉里獲有實績等情事,提出上訴。

臺中高分院審理,認林茂明基於一己之私,爲使其個人當選,而爲上開買票賄選行爲,實有不當,且縣議員選舉影響層面不小,賄選金額高達30萬元,犯罪情節非輕,另外,林茂明侵害選舉制度公正性與廉潔性之惡性較重,一審所爲量刑要屬妥適,林茂明上訴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