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擦撞酒測值達0.25毫克 雲林男「無罪」!關鍵理由曝光

因爲員警實施酒測時並未「全程」錄影,法官判決許姓男子無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雲林一名許姓男子,2023年1月14日下午4時許,駕駛小客車與蔡男的小貨車擦撞,所幸無人受傷,轄區李姓員警獲報趕抵處理,對許男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發現呼氣酒測值達0.25毫克,警詢後依法送辦。法院審理後,認定員警酒測過程未全程連續錄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許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許男辯稱,雖然當時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但他並沒有喝酒,他是一個從來不沾酒的人,他質疑酒精檢測的結果。而且當天酒測後,有請員警回去換一臺重新測試,當下員警有答應,但員警所屬的副所長不同意,他也有主張抽血檢驗,員警也有同意,但副所長仍不同意。

辯護人則爲許男辯護指稱,當天晚間到醫院抽血檢驗,因血液所含酒精濃度小於5mg/dL而未檢出,而依據法醫研究所報告,「一般人血液代謝速度是以每小時10mg/dL回溯計算」,考量許男患有乙型肝炎、糖尿病的特殊身體狀況,其代謝速度應會比常人更慢。

若是許男果真在車禍當時,經員警測得酒測值0.25毫克(換算血液酒精濃度爲50mg/dL),那他在晚間11時許,在醫院抽血檢測時,血液酒精濃度數值應不可能小於5mg/dL,由此可以推證許男並無飲酒。

法官審酌,承辦的李姓員警對許男實施酒精檢測過程,並未全程連續錄影,違反酒精檢測過程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員警僅因其個人疏失,未於檢測前,再次確認是否有開啓密錄器進行錄影,造成許男在酒測過程時,「全程」均未有任何錄影存證,讓法官無法事後檢視酒測程序是否存在其他不當情形,以排除就測結果未受到干擾之可能性。

法官認,檢方指述許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在依法排除許男酒測紀錄表的證據能力後,不能證明許男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爲「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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