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4度酒駕撞癱女騎士 月收200萬每月賠2萬5…被判2年5月

彰化徐姓男子已3度酒駕卻不知警惕,再次喝酒無照上路,把黃姓機車女騎士撞到癱瘓,法院考量他自首,賠黃270萬元調解,但發現他公司月營業額200萬元,每月卻僅肯付黃2萬5000元,認爲誠意不足,一、二審都依公共危險罪判他2年5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徐男曾3度酒駕,分別經緩起訴、判刑3月及5月入獄執行完畢,但他不知悔改2023年6月27日不顧自己駕照被吊銷,當天酒後開1輛租賃小客車上路經線西鄉中正路、沿海路撞上黃姓女騎士,造成黃多處骨折至今臥牀生活無法自理。

徐闖禍竟逃逸,時隔1個小時纔到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投案,經測得呼氣值每公升0.38毫克。彰化地院一審考量徐男自首,減少檢警緝兇耗費司法資源,依法減刑。

一審認爲,徐已有3次酒駕前科這次又再犯,但答應賠償黃女270萬元雙方調解成立,徐已給付120萬元,餘款150萬元每月支付2萬5000元。

但一審發現,徐自稱經營製作、買賣棧板事業,每月營業額高達200萬元,月淨利20萬元,每月卻只願意賠黃女2萬5000元,需5年才能還清,相較黃女癱瘓臥牀痛苦,未見徐男有積極彌補之心,考量黃女撤告、替徐男求情,依酒駕致重傷、肇逃等罪判他2年5月

徐男不服上訴,主張自己深表悔悟,和被害人和解,自己是家中經濟支柱,還要扶養小孩、妻子,若入監恐無法照顧也難以按月給付黃女,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徐上訴仍以自己事業經營必要性,及刑罰對他個人經濟生活、履行賠償義務的影響認爲量刑過重,但審酌一審量刑、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處駁回。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臺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